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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靳晓东


【摘要】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专利的产业化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已初步具备了实施该项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但在专利评佑制度、特定目的公司制度、税收制度、证券制度等方面尚需通过立法予以完善,以保证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完善措施
【全文】
  

  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专利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由该机构以专利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支撑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1]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中一项极为有效的举措,专利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专利技术研发中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可以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困难与投资者的需求。2008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明确指出:“国家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为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国外发达国家已有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先例可供我国借鉴。如美国RoyaltyPharma公司于2000年就开始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对美国耶鲁大学Zerit专利许可收费权进行了证券化。2000年7月,为进行融资,与Royalty Pharma公司签订专利许可收费权转让协议,将200(〕年9月至2006年6月期间Zerit专利许可费的70%以一亿美元不可撤销地转让给Royalty Pharma公司,Royalty Pharma公司于2007年专门成立了一家远离破产风险的特殊目的机构BioPharmaRoyalty信托,并将许可使用费收益权以真实销售的方式转让给该信托。RinPharma Rnvaltv信托随后对该专利许可使用费收益的70%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了7198万美元的浮动利率债券和2790万美元的股票,并向耶鲁大学支付了1亿美元的对价。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以耶鲁大学专利许可使用费收益的70%作为担保。通过这次专利资产证券化融资,耶鲁大学筹集到了校内基础设施需要的资金,改善了办学条件、推动了专利的产业化。[2]作为注重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国家,日本也于2003年进行了Scalar专利资产的证券化,这是日本首例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通过这次交易,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Scalar公司为自身的发展获得了20亿日元的资金,起到了很好的融资效果。[3]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该项融资交易中,应当注意专利所涉及的行业以及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前景,一般要选择那些进入壁垒高,可以保证获取一定垄断利润的行业。此外,对专利的实质调查、在资产池组建时的多样化以及正确的评估方法是交易成功的关键因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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