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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述评

【作者简介】
哈书菊,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笔者向俄罗斯圣彼得堡大学的宪法学者гpицeнKo Eлeнa BлaдиMиpoвнa教授请教当公民受到行政主体损害,应当向谁申诉请求帮助的问题时,笔者用了“行政帮助(aдMиниCгpaTивнOя пOMOщb)”一词,Eлeнa教授建议笔者查找有关《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对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和决定向法院控告法》和《俄罗斯审理公民请愿的规则》等联邦性法律,而这些联邦性法律恰恰规定着类似于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俄罗斯行政诉讼、行政重新审查等制度;对于同样的请教,俄罗斯远东国立大学两位教授提供了与Eлeнa教授相似的法律法规资料。
MOCKвa, Kнижный2002 , C. 13.
о.B. KpивeлbcKaя, MexaнизM зaщиTы пpaв rpaжaн в aдMиниCfpaTивнOM пpoцecce PoccиHигepMaнии,пpaao и 6eзoпacнoсть,2004(4) ,C.23-25.
ю. H. CTapилo, AдMиниCrpaTивнaя юCTиция, Mocквa, нopмa 2001, C. 235.
B. пyTин,KoMпeTeнця cyдa pacпpocTpaняeTCя нa вce дeлa rocyдapcrвo,Poccийcкaя юCrиция,2001(1),C. 18-24.
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的规定,俄罗斯的国名正式由“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苏俄)”改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后俄罗斯又根据1992年4月21日第2708号法律《关于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更名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
1937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排列顺序分别为:第一章“社会结构”、第二章“国家结构”、第三章“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四章“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第五章“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六章“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第七章“自治地区的国家权力机关”、第八章“国家权力自治机关”、第九章“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预算”、第十章“法院和检察院”、第十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选举制度”、第十三章“国徽、国旗和首都”、第十四章“宪法修改的程序”。
3aкoн Pф Oг 21 aпpeля 1992 r. N 2708-106 изMeнeниaкидoпoлнeниях KoHcrKTyции (OCнOвнoro 3aкoнa) Poccийcкoй COвeTcкoфeдepaTивнOй CoциaлиCтичecкoй Pecпyблики.
参见《俄罗斯宪法》第2条
参见《俄罗斯宪法》第10条和第110条
参见刘春萍:《“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年第2期。
参见B. B. ъoй3oвa, B. я. ъOйзoв, AдMиниcrpaTивнaя юcтиция, гocyдapc вo и пpaвo,1994 (5) , C. 42-53.
参见张正钊:《外国行政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5页。
B. 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7页。
ъoлъщoй юpидичecKий знциKлoпeдичecKий Cлoвapь, Mocквa, Kнижный Mиp 2002, C. 461.
前苏联时期《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中规定的行政责任主体只有自然人。而法人的行政责任主要散见在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中。如,1994年颁布实施的《俄罗斯联邦消防条例》规定违反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实施了违反其他消防安全领域立法的行为的企业活动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责任。1995年《俄罗斯联邦广告法》、1998年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商品市场的竞争和垄断活动限制法》、1999年的《俄罗斯联邦居民卫生防疫福利条例》、《法人(组织)和个别的企业家因在生产和运输酒精、含有酒精的饮料、含有酒精的产品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联邦法律》、《关于法人因违反俄罗斯联邦选举法和全民公决法所承担的行政责任》等联邦法律都规定了法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从整体上看,俄罗斯的行政司法制度类似于广义的行政救济制度。但大多数俄罗斯学者在谈及“行政司法”时,都着重于有关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容。与俄罗斯学者的视角有别,笔者认为俄罗斯行政司法是以行政诉讼制度为核心的广义的行政救济制度。
参见《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三编。
参见《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第6条。
B. п. AнTOHOвa, AдMиниcrpaTивно-пpoвoвoe peryлирoвaниe a cфepe зкoнoMики,гocyдapство и пpaвo,2001(11),C.5—21.
参见《俄罗斯宪法》第2条和第7条
史蒂夫·D.伯拉德:《吹口哨的小虾米:俄罗斯—半路杀出的民主》,载霍华德·威亚尔达主编:《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榕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参见《俄罗斯宪法》第1条
参见刘春萍:《俄罗斯联邦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卢之超、王正泉:《斯大林与社会主义—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模式剖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王文:《从俄罗斯社会文化背景透视普京胜选连任》,载《西伯利亚研究》2004年第6期。
B. B.пyтин,пocлaниeroдa,2005roдa.
从严格意义上讲,俄罗斯公民的请愿权不限于行政救济范围,根据《俄罗斯宪法》第33条规定:“俄罗斯公民有权亲自请愿,以及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提交个人的和集体的请求”。但是,为符合本论文主题需要,笔者在论文中所阐述的俄罗斯公民的请愿制度,主要是从行政救济的视角予以审视的。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规定:因违反海关规则受处罚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他的律师或代表,自俄罗斯联邦海关作出违反海关规则处罚决定之日起20天内,可对该决定提出申诉。对俄罗斯联邦海关处罚决定的申诉书可提交上一级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或作出该决定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法院。
《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规定:对公职人员作出的行政违法案件决议,可以向上级机关、上级公职人员提出申诉。
参见1997年俄罗斯宪法性法律《人权全权代表法》第29条,其规定人权代表有权根据审查的结果,向法院起诉申请保护被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的行为(不行为)或者决定侵犯的权利与自由;向有管辖权限的国家机关提出按照纪律惩戒或者行政重新审查认为其行为(不行为)或者决定侵犯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公职人员。
参见B. E. CeвpюrиH,AдMяHяCTpaTявHbIй Cyд—цeHTpaльHOe звeHO aдMяHяCTpaTявHoй юcтиции,AдMяHяCTpaTявHOe иaдMяHяCTpaTявHo-пpoцeccyaлbHoe пpaвO, MOCKвa, юHиTи2004, C. 412.
参见《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第30(2)条。
ю. A. пoпoвa, AдMяHиcTpaTявHOe cyдoпpoизвoдcrвo в cиcTeMe cyдoв oбщeй юpиcTиKции, TocyдapcTвoипpaвo, 2002(5),C. 30-34.
蔡志方:《行政救济法论》,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0页。
现行《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是在2002年9月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则是在2002年10月通过的,同年11月被批准,并于2003年2月生效。
关于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的具体内容,参见哈书菊:《试评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年第4期。
参见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检察制度参考资料》(1980年),第11页。
莫于川:《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是行政诉讼立法的重要原则—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议》,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杨建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视点和方向》,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20日。
《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法》第1条:“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的职位是根据俄罗斯宪法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国家保障,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公职人员维护和尊重他们。”
刘向文教授将此编译为“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程序”,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因为此部分主要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并且,пpOязвOдCTвO的一般意义应当是“程序”,而非“诉讼程序”。如果是CyдOпpOязвOдCTвO译为“司法程序”或“诉讼程序”则更适宜。
пpOeKT фeдepaлbHoro зaKOHa, 06 OCHOвaX aдMяHяCTpaTявHыX пpoцeдyp, No 284733-3,вHOCяTCя дeпyTaTaMя гocyдapcTвeHHOйдyMы л·K·CлияCKOй я A. я. PoMaHчyк (вHeceH 16.01.2003)·
国家杜马代表л·K·CлияCKOй я A. я. PoMaHчyK提交的联邦性法律《行政程序原理》共有15章,分别是:基本原则;管辖;回避;代表机关;证据;期限;通知和传唤;费用;提起行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特别程序;对行政程序决定的重新审查;执行决定;责任。
2006年5月2日第59号联邦法律《俄罗斯审理公民请愿的规则》共有18条,分别是:本联邦法的适用范围;公民的请愿权;与审理公民请求相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本联邦法使用的基本术语;审理请愿时的公民权利;公民提出请求的安全保障;对书面请求的要求;书面请求的发送和登记;接受请求审理的义务;请求的审理;某些(特别)请求的审理规则;审理书面请求的期限;会见公民本人;对请求的审理遵守规则的监督;违反本联邦法的责任;审理请求时引起的损失的赔偿和征收承担的费用;认定苏维埃时期的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俄罗斯联邦领域内无效;本联邦法的生效。
H. ю. HaMaHeaa,AдMяHяcTpaTявHHbIй пpoцeсс и aдMяHяCTpaTявHOя юCTяцяя,юpяCr,2003(6).转引自刘春萍:《转型期的俄罗斯联邦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要求“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一般来讲,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标准”或者“盖然性居上或占优势”;而“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的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B. E. CeapюrиH, AдMяHяCTpaTявHHый сyд цeHTpaлbHO звeнoaдMяHяCTpaTявHoй юсTищfя, AдMяHяCTpaTявHOeиaдMяHяCrpaTявHoпpaцeccyaлbHoe пpaвo, Mocквa, юHяTя 2004, C. 412-423.
在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院长与宪章法院院长组成的协商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与会人员向俄罗斯联邦总统、国家杜马议员、联邦委员会委员、上级公职人员、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提出:《行政法院法(草案)》与宪法原则直接发生冲突。在该立法草案中赋予未来的行政法院以规范监督的职能,而这项职能根据俄罗斯宪法所划分的诉讼程序类型,实际上应当归属于宪法法院管辖。为此,协商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俄罗斯联邦总统、国家杜马议员和联邦委员会委员暂时中止审查《行政法院法》的立法草案,直到解决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为止。大概是基于这个原因,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一致通过《俄罗斯联邦行政法院法》之后,再没有任何进展。参见前引0刘春萍书,第205页。
参见B. E. C eвpюrиH,AдMяHяCrpaTявHHый Cуд цeHTpaлbHoe звeHoaдMHHHCTpaTявHOй юcтицяя, AдMяHиcTpaTявHOe иaдMяHяCrpaTявHO пpaцeccyaлbнoe пpaao,MocKвa,юHяTя2O04,C.412-423.
B. A. юcyпoв,AдMяHяcTpaTявHOe пpaвo и COвPe MeнHOCTь,юpиcr,2003(6).
B. M. л1eбeдeв,OTидеи cyдe6Horo HOPMOKOHTpoляaдMяHиcTpaTявHOMy cyдOпPOязвOдcrвy, Poccийcкaя юcTиция,2000 (9).
ю·H·CTapилoв,AдMnHиcTpaTявHaя юcTиция. Teopия,иcTOpия,nepcneктвы,Mocквa,HopMa2002,C.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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