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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述评

  

  俄罗斯采用“人权全权代表”制度,西方国家称作监察专员制度,其与中国的信访制度有共同之处,但又胜过信访制度。尽管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载入宪法,但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设立人权保障机构,更没有关于人权保障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无论是官方还是学术界都还没有对人权保障机构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更没有一部具体的、涉及人权保障的专门体系规则。显而易见,人权保障不能仅以宪法的宣示而成为现实,它需要有实现和保障的具体机制。因而,我们应当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保障机构和具体保障机制。


  

  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俄罗斯诉讼法的一大特色。《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检察长有权请求法院维护公民、不确定范围的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或者维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地方自治组织的利益”,“提出请求的检察长,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和承担原告应当承担的所有义务”。俄罗斯法学家穆拉耶夫指出,“检察机关中公职人员的使命,按职务来说,主要是使他们在司法方面成为法律的监督者,公共利益和政府机关的代表”。[39]与俄罗斯相比,虽然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权限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三大诉讼法并没有完全落实宪法的精神,《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与之比较,《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给予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而没有赋予起诉权。那么,针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可能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有时并无直接、具体的相对人因为受到伤害提起诉讼”[40]的情况,就规避了法定的监控。因此,“从行政诉讼制度上实现对原告适格的拓宽”,增加检察官参诉制度“应当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目的归宿”。[41]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俄罗斯在不断完善国内人权保障制度的同时,也注意与国际人权保障机制相衔接。1998年5月5日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批准俄罗斯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即许可所有俄罗斯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只要处于俄罗斯的司法管辖之下,如果认为其受《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在国内得不到救济时,可诉诸欧洲人权法院。虽然中国并没有完全接受《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按照国际法“有约必守”的原则,中国应当履行承诺,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交流、协商与合作。同时也应当意识到,中国宪法规定的人权内容与国际人权标准还有着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发展路径的应然选择


  

  俄罗斯重构的行政救济制度,虽有现代行政法治精神和本土特色,但从加强人权保护的需要来衡量,其不完善之处也明显可见。具体而言,主要是改革和完善其行政内救济的行政重新审查制度和行政外救济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重新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是分别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而构建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前者以具有行政专业性和实现效率价值见长,后者则以具有法律专业性和实现公正价值见长。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重构了以权利救济为主的行政救济制度,并把行政重新审查制度作为行政救济制度链的一个链条保存下来,但审查的具体程序、审查机关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对外法律责任,现行法律都无明确规定,因此,很难发挥其长处、优势和救济功能。为改变这种现状,应当制定行政重新审查法典,不仅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还要对行政重新审查权的赋予和行使及其责任作出全面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救济功能。


  

  俄罗斯在宪法法院之外设立并行的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形成行政诉讼管辖的二元法院体制,但尚无审理行政案件统一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典,就使行政诉讼审理陷入不可避免的困境。其一,二元法院的权力来源和权力划分与宪法不吻合。俄罗斯现行司法制度中有两个地位和作用非常相近的诉讼程序模式: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和仲裁法院的仲裁程序。行政诉讼案件可同时适用两种程序进行审理,这与俄罗斯宪法不吻合。一方面,仲裁司法本质上是一般民事司法领域内的专门司法权,如将其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与俄罗斯宪法118条不吻合,因为该条只规定审判职能的四种模式,即宪法诉讼方式、刑事诉讼方式、民事诉讼方式和行政诉讼方式;另一方面,二元法院实现审判职能而表现出的独立形式的行政诉讼程序按现行立法被涵盖在民事诉讼中,抹杀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其二,民行两种程序“二合一”的不良反应。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现代行政法应当在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一种平衡,应当通过一种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有效激励和制约的双效机制实现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结构性均衡,以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确保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作为行政救济制度之一的行政诉讼对于相对人来讲,是一种权利;而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应当是一种监督。作为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手段,相对人更多的是享受权利,而不是过多地承担义务。俄罗斯并没有单独的行政诉讼法典,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主要适用的程序规则来自于《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和《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俄罗斯民行诉讼程序不分,使行政诉讼程序本应当具有的保护相对人权利的功能出现缺失,行政诉讼的程序价值被忽视,减损了行政诉讼程序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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