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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述评

  

  (三)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


  

  《俄罗斯宪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不作为),可以向法院申诉。”这一规定“实质上改变了公民与权力机关之间的纠纷的司法管辖”,[34]奠定了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宪法基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目前在俄罗斯,普通法院、仲裁法院、军事法院和治安法官都有权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依据的程序规则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


  

  “现代法治国家之行政救济制度,其据以存在及运作之根本理念或理论基础有二,‘人性尊严与国民主权之原理’以及‘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法理’”。[35]俄罗斯早在1995年修订的《对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和决定向法院提起控告法》中就明确规定,“每个公民如果认为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公职人员、国家公务员的不合法行为侵犯了他的权利与自由,都有权向法院起诉”。这里的不法行为既有抽象的行政行为,也有具体的行政行为;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1998年4月生效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的规定印证了上述观点。根据该法的规定,仲裁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aдMиниCTPaTиBHOe CyдOпPOи3BOдCTBO)审理行政经济关系和其他一些与公民、组织经营经济有关的案件。当《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把仲裁法院管辖权定位在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案件时,《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也几乎是在同时[36]扩大了普通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管辖权。2000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第三部分“行政法律关系案件的诉讼程序(пP03BOдCTBO пO дeлaM,B03HиKaющиM и3 aдMиниCTPaTиBнOпpaBыX OTнOщeнй)”被现行法典“公法关系案件的审理程序(пp03BOдCTBO пo дeлaM, B03никающиM из пyбличнbIX пpaBOOTнOшeний”取代。可以说,俄罗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进行过多的限制,居民几乎对所有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公权力行为都能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强调的是,俄罗斯立法并没有将可诉的行政行为限制为“违法行为”,而是选择了比较中性的词“有争议”的行为(或决定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


  

  人权全权代表(yпOлHOMOчeHHый пo пpaBaM челOBeKa)制度是俄罗斯为落实“人权”宪法原则而作出的“最明朗”、“最清新”的选择,是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的一大特色。人权全权代表制度成为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权全权代表有着与其他各类实施行政救济的权力主体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特别是其享有的审查和申诉权,是其他行政救济权力不可替代的。1997年生效实施的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法》确定了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规则、管辖权限、组织形式和活动条件。[37]


  

  (五)俄罗斯公民权利的国际司法救济


  

  俄罗斯现行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诉诸于维护人权与自由的国际组织,如果现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国内手段都已用尽的话”。权利与自由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人可以通过国际请愿途径进行救济,比如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这说明俄罗斯对于人权的保障,从前苏联时期的回避转变为积极努力争取,并且将人权保障工作从单纯的国内救济向国际合作转变,俄罗斯“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的宪政精神在国内救济法制和其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贯彻执行。


  

  四、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重构的启示和发展路径的应然选择


  

  综观重构后的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其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中国与俄罗斯同属“后发外生型”国家,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重构过程中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对于中国来说,具有启迪意义。


  

  (一)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重构的启示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守夜人”的角色向社会生活的积极适度干预者转变,从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行政权扩大的负面影响使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同时,人权保护也得到各国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除了在宪法规范层面宣示“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最高价值外,各国普遍开始重视具体人权法制的建设。把俄罗斯重构的行政救济制度纳入世界各国行政救济制度范围之中进行比较,它在主要方面是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相一致的,其成功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重构行政救济制度的指导思想上选择了借鉴与国情结合的原则;二是重构的行政救济途径多元化,形成多元化救济制度。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经济、政治制度在改革中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形成了与西方国家基本相同的经济、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但是,在改革进程的探索中,俄罗斯人逐渐认识到,自己的民族传统中缺少西方文明,对西方国家的文明不应当全盘照搬,简单移植,需要的是与国情相结合的借鉴,既要遵从民主的基本原则,又要从本国历史、地缘政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出发,自主决定应该如何发展民主和保障自由。正是出于这种理性考虑,俄罗斯创建了“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分权的“可控民主”的政治体制,并把行政法与其转型期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条件联系起来整合考虑,形成了区别于传统的“管理论”和“控权论”的新模式,即“控权一平衡”的行政法模式。俄罗斯的行政救济制度,就是根据行政法“控权—平衡”的模式重新构建的,是借鉴与国情结合的产物。


  

  俄罗斯多元化的行政救济制度对于改进和完善中国行政救济制度,是有借鉴意义的。中国可救济的行政行为范围比较狭窄。其第一个表现是,原则上只限于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涉及政治、文化和其他非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都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使得一些侵犯合法私权利的行政行为逃脱了法律监控。其第二个表现是,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包括合宪性问题,并与合理性范围相区分(合理性审查是例外)。[38]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不当行政行为的侵犯,从有利于“救济权利”的角度着眼,应当有条件地拓宽可救济的行政行为范围,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又要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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