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要说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就需要经济学、政治学等许多学科的知识。其中,经济学关于国家干预的思想和政策就经历过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革命、从凯恩斯革命到凯恩斯革命的革命、从凯恩斯革命的革命到凯恩斯革命的再革命。只有对国家干预的思想和政策的演变过程有全面、深刻、具体的认知以后,才能准确、系统地说明国家干预。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是否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所存在的争论,就与人们是否具有上述知识有关。反对者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他们完全缺乏上述知识,不知道承认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已是普遍的共识;主张者之所以不全面,是因为仅仅主张“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具体说明国家如何干预社会经济。
第二,要提高思想理论。
思想是第一性的知识,也是第一性的方法。一切学术研究都必须给人以思想、教人以理论,使人有思想、会理论。
人的问题、学术问题,归根到底是思想问题,最终要从思想上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大学问家应是思想家,法学家也应是思想家,因为“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
但思想从哪里来的呢?从概括中来,概括才能出思想,没有概括就没有思想。其中,范畴是最高的概括,是人类认识事物的结晶和精华,一切学术研究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科学的范畴。法学的范畴体系是法学的逻辑起点、思维范式、解释工具和规则基础,但经济法迄今为止还没有建立一套自己的科学完善的范畴体系。要如此,经济法就必须提高自己的思想概括能力。
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法学一定要讲理,要自圆其说,以理服人。这就要求法学理论必须彻底,因为理论只有彻底才能说服人,而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经济法中的许多理论就没有抓住根本,不能说服人,如经济法责任即是如此。有人认为经济法要想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必须要有自己的独立的责任形式。经济法学者竭尽全力研究出了经济法责任这种责任形式。但深究一下,可以发现,人们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就是四种,一是精神名誉的自责,一是财产利益的减损,一是权力资格的剥夺,一是自由生命的限制。但人们错误地把上述责任形式分别简化为并等同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们分别为民商法、行政法和刑事法所独占,而不许后法所沿用。但任何一个法律部门要有效地调整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必须同时运用上述四种责任形式而不宜单打一。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独立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亦然,经济法责任只能是上述四种责任的综合运用。
思想深刻、理论完善是学科成熟的标志。深刻的思想才能万古长新,完善的理论才能根深蒂固,事物的本质是内在深入的,只有深刻的思想理论才能触及它认识它。在这方面,经济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要说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就要深刻地认识到民法基于形式平等、自由,在优胜劣汰的市场铁律的支配下,必然会导致自身的异化,走向实质不平等、不自由,而民法自身又无法克服,因而需要经济法。经济法通过反垄断等法律制度克服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不自由,重新为民法的存在和作用奠定了基础,所以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和“自由企业大宪章”。但遗憾的是,许多民法学者并未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以至于还在鼓吹“民法帝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