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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改革

  

  所以面对经济法的现状,需要的不是否定,而是改革。


  

  二、改革什么


  

  这是由经济法存在的问题决定的,哪里存在问题,哪里就要改革,改革是为了解决问题。经济法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第一,片面地追求实用。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是实践性、应用性学科。法律千条万条,实用是第一条,经济法亦然。但不能据此走极端,片面地追求经济法的实用。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与民法、刑法等老牌法律部门相比,其学科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到目前为止,它依然处于打基础、建理论的阶段。只有打好了基础,经济法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这是经济法实用的基础。


  

  人们只有将基础理论说得清、道得明,才能在实践中运用得了和运用得好。特别是经济法是一种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的法律,它的适用需要启用国家强制力,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安全、权利和自由,不明就里,贸然适用,是很危险的。


  

  尽管有些人热衷于发挥经济法的实用价值,但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学术根底不深,政策建议乏力,因而难以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究其原因就是,经济法研究忽视基础理论,基础理论缺乏解释力,不能从理论上、从根本上把其中的相关事理和作用原理说清楚和道明白。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经济法的实用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实用有所不同。经济法是针对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而起作用的,如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是如此,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矫正法和危机对策法。如果经济法无时不用、无处不用,恰恰说明市场经济失范无序、危机四伏,这并不是经济法所希望的结果,也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实用。反过来,如果经济法悬而不用、无用之用,恰恰说明市场经济运行自如、正常有序,这才是经济法所希望的结果,也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实用。所以悬而不用、无用大用是经济法实用的最佳境界。其实,这也是其他许多法律实用所追求的一种较高境界。


  

  第二,简单地照抄照搬。


  

  经济法是一门后起的新兴学科,其发展自然要借鉴吸收人类已有的思想成就和知识成果。但问题是要注意借鉴吸收的方式,不能照抄照搬。遗憾的是,经济法照抄照搬了许多其他学科的知识,但并未把它们经济法化,即没有把它们转化为经济法本身的知识,这些知识与经济法还是两张皮。如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债--经济债;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等等。如此照抄照搬犹如移花接木,是没有生命力的。


  

  经济法学应对所引入借鉴的知识作出经济法的改造和重构,赋以经济法的内涵和意义。如平等,经济法的平等是实质平等,即不是把市场主体一律假定为“平等主体”来平等保护,而是针对市场主体的差别而区别对待,如反垄断法把市场主体区分为垄断者与非垄断者,它反对垄断者,扶持非垄断者,如中小企业。又如自由,经济法不是重复以往人们对自由的论述,而是要赋予自由以新的形式和内容,如把自由与竞争联结起来--竞争自由,竞争是自由的一种实现方式,竞争自由是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竞争自由构成现当代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核心元素,有竞争自由,才有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和文化多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自由。再如秩序,经济法不是笼统地论述秩序,而是要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论述宏观调控与秩序的关系,它深信单靠市场调节就没有健全的市场秩序,因而要诉诸计划规划、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对市场经济加以宏观调控以维持市场秩序等等。对一些基本理念和共同知识作出经济法的理解并赋予新义,这是经济法的学术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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