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理由
就社会危害性而言,职务犯罪无疑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犯罪。
一般而言,职务犯罪总会侵犯双重社会关系,侵犯双重法益。职务犯罪主要包括的是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贪污贿赂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9]而渎职罪既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损害了民众对国家公务活动的信赖,又使国家和人民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就大多数情况来看,职务犯罪不仅是侵犯了双重法益,而且是严重地侵犯了双重法益,它既会严重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大范围地造成不良影响,又会严重地侵害国家和(或)人民的利益。职务犯罪明显具有较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与同性质的普通犯罪相比,对职务犯罪从严惩处,这正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10]同时也是刑法公正性的体现。
正因为职务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对民众的法感情挑战性极大,所以往往会激起民众的极大愤慨。根据社会契约论,官员们是接受民众委托而从事国家公务活动,官员们应保障其必须廉洁地、不可收买地、尽职尽责地履行公务,这是这个委托合同中的应有内容。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部分被委托者要么监守自盗,要么徇私舞弊,要么尸位素餐,这就明显违背了委托合同的必备条款,构成了对民众集体意志的公然违抗。对于这种对民众意志的公然挑衅,民众自然会深恶痛绝。可以说,“自古及今,社会对贪污腐败始终抱有一种敌视、憎恨又无可奈何的心理。”[11]职务犯罪以其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民众的法感情带来了极大冲击,古往今来,民众普遍希望用重刑惩罚这种猥琐的犯罪行为。也正因为此,在中国历史上,“重典治吏”是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策略。[12]
就预防需要而言,职务犯罪也是一种预防需要极大的犯罪。
首先,就发案率来看,我国的职务犯罪居高不下。透明国际是一个专门致力于抑制贪污腐败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它每年都会公布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清廉或者说是腐败情况。其公布的清廉指数表采用10分制,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廉洁,0分表示最腐败,8.0-10.0之间表示比较廉洁,5.0-8.0之间为轻微腐败,2.5-5.0之间表示腐败比较严重,0-2.5之间为极端腐败。以上得分越低表示越腐败,国家排名越靠后表示越腐败。根据该表的统计,中国自2004年到2009年的得分情况分别是3.4、3.2、3.3、3.5、3.6、3.6分,国家排名情况分别是71、78、71、73、72、80位。[13]统计数据表明,多年来,我国一直徘徊在腐败“比较严重”的区间,腐败形势相当令人忧虑,长期以来声势浩大的反腐斗争并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效。职务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甚至节节攀升,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刑罚对这种罪的一般遏制效果小,刑事处罚的力度并不足以遏制该种犯罪上升的势头,因此,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着眼,有必要加大刑法的处治力度。[14]对职务犯罪的从严惩治,这是从刑法上遏制该种犯罪嚣张气焰的必要策略。
其次,就司法行政成本来看,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要付出高昂的时间和物质成本。职务犯罪的四大特性决定了司法行政成本的高昂:一是其预谋性。职务犯罪一般都是有预谋的犯罪,前期“准备工作”相当细致、扎实,不容易被发现其中的破绽。二是其技术性。按照中国的传统,“学而优则仕”,做官的一般都是读书人,文化层次较高,犯罪的技术性较高,罪犯的反侦察能力也较强。三是其隐蔽性。职务犯罪所发生的空间一般都比较隐蔽,有时甚至还很难发现有明显的被害人。[15]在这个封闭的犯罪角落,很难发现需要的犯罪线索。四是其对抗性。在对职务犯罪的侦察过程中,被侦查对象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往往具有较为强大的对抗能力,通过各种手段干预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因此,职务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易犯难发、易犯难侦的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其显著特点即是其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16]职务犯罪的特性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障碍,职务犯罪的侦查往往要付出超乎寻常的司法行政成本。为了对抗被侦查对象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干扰,侦查机关一般都要把证据做得十分扎实,要经受得住各种质疑。职务犯罪侦查要求证据所达到的翔实程度,是其他犯罪无法比拟的;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监察机关的工作,纪委的工作,监察部门的工作,其中所耗费的司法行政成本,也是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对于这种耗费极大成本才能够偶尔侦破的犯罪,必须加大刑法的遏制力度,以刑罚的威慑力量减少其发生的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