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轻刑问题及其刑事法律对策
冷必元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刑事法律对策
【全文】
一、处理过宽的现状及原因
在当前有关职务犯罪的诉讼活动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对职务犯罪行为人处理过于轻缓的倾向。这种司法、执法倾向直接违背了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和平等原则,污染了从立案到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到执行的整个职务犯罪法治空气,助长了现实的和潜在的职务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极大伤害了广大民众的法感情,导致了社会大众对治官之法的越来越不信任。
对职务犯罪从轻处理的倾向体现在诉讼相关活动的每一个细微环节:
首先,就立案而言,职务犯罪一般立案难度较大。检察院经过初查,发现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提请立案的过程中,检察院办案人员往往会遇到诸多障碍。比如,有的地方就流行着某些不成文的司法习惯,对于处级干部的立案,要经市委批准,对于厅级干部的立案,则要经省委批准:又比如,对于某些牵涉犯罪嫌疑人较多,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也要经当地相关党政部门批准方可立案;又如,检察机关在查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时,往往需要考虑当地经济的发展需要,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国企老总,那么一旦将其查处,整个企业可能就一蹶不振,因此当地的党政部门一般不会同意对其查处。[1]对于这些部门不予批准立案的重要案件,尽管有一定确切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甚至还需要严厉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刑事责任追究不了,最终只能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不了了之。据调查,这样的案件并不在少数。所以,由于当地相关部门的干预,一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就被彻底地消化于立案之前。对于这些本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务犯罪行为人,刑法也就只能袖手旁观了。
其次,就侦查而言,职务犯罪侦查阻碍多。其实,对于很多职务犯罪而言,目前的情况是,证据在初查阶段已基本做实,立案侦查只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一步固定和补充相关证据。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总会负隅顽抗,这也是人之常情。然而,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负隅顽抗却往往能产生较大能量,从而实质性地阻碍侦查工作的进程。这些人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使用各种手段,用尽各种资源,干预侦查部门的正常工作,尽力缩小自己的犯罪数额,减轻自己的犯罪情节。一个侦查阶段下来,通过各种形式的讨价还价、短斤缺两,职务犯罪最终能认定的犯罪数额一般都比原定数额要小很多,很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最终都比较轻微。这种所谓的侦查工作就为犯罪分子的从轻判罚做好了前期铺垫。不仅如此,在有的侦查工作中,巨大的犯罪数额竟然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理由而完全无法认定,有的犯罪则是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理由,不作为犯罪处理。
再次,在定罪量刑阶段,职务犯罪审判困难重重。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在职期间建立的关系网络,深入审判工作内部,千方百计干预审判。在各种压力的干涉和利益的诱惑下,有些法官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能开脱的尽量开脱,能帮忙的尽量帮忙。在庭审中,当控辩双方意见发生分歧时,法官常常会以“有利被告”为理由,偏向职务犯罪分子,有些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做过多次完全一致的供述,但只要庭审时翻供,法官就认为事实无法认定,有些职务犯罪分子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但只要庭审时当庭认罪,法官就认为存在认罪情节而予以从宽,[2]有的案件是司法人员利用刑法规定的诸多模糊地带,刻意将犯罪分子的行为往自首、立功上靠;[3]有的案件明明是侦查机关想尽办法才把赃物追回,法官却以损失业已挽回作为对犯罪人从宽的理由;有些公诉人员、法院审判人员联合起来,共同为职务犯罪分子法外开恩,如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金额超过5万元的减至不足5万元。[4]一部分司法行政人员绞尽脑汁,巧立名目,刻意为职务犯罪人设置种种从宽情节,此种情况屡见不鲜。法律赋予司法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已成为了职务犯罪分子逃脱应有惩罚的一大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