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采取局部与全面结合的改革方式。经验型的制度发展很少有颠覆性的进步,只是局部的改革不断积累,逐渐从质变走向量变。但是,局部的改革步子过大就容易产生缺乏配套措施,步子过小就会迁就现行不合理的制度设计,改革的成果也往往被吞没。全面改革虽然较少产生制度协调问题,但是往往颠覆了现有制度,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因此,改革必须注意两者的协调问题,局部改革与全面改革相结合,尽可能解决制度的协调问题。
其次,要尽可能包容制度发展中出现的阶段性不合理,避免急功近利。不论如何小心翼翼,经验型制度进路总是要交一些“学费”,阶段性的不合理也必定长时间地存在。没有包容的心态,决策者就可能将阶段性的不合理作为否定制度的理由,扼杀未来可能的良好制度。没有打持久战的准备,总想“毕其功于一役”同样对制度的发展不利。因此,决策者、实践者应当细致分析不合理现象,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学者们也应积极参与。唯有如此,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才能走出自己的中国模式。
【作者简介】
吴能将,单位为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2010年11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9月13日颁布的《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2条。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3条。
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
陈瑞华:《论量刑建议》,《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陈瑞华:《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量刑程序的理论解读》,《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2期。
谢鹏程:《论量刑程序的张力》,《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陈瑞华:《论量刑建议》,《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就是很好的例证。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