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审判中心的改革使得量刑证据搜集不足。改革之后,我国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样一种程序是在批判大陆法系的混合模式、肯定英美法系的分离模式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过渡模式(或者是中国模式)。与分离模式相配套,英美法系建立了定罪后的量刑调查制度。由专门的机构、专门的官员对量刑问题进行调查,提出量刑调查报告,这种量刑报告对法官有极大的影响力。但是,我国并不存在这样的制度。本次改革虽然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要全面搜集定罪、量刑的证据,全面搜集法定与酌定的量刑证据,但是并没有建立起量刑证据的搜集程序。侦查机关依然更加关注定罪问题,检察机关依然不会积极搜集,法院依然不会主动调查,辩护人的辩护也仍多半是“老三样”,被害人还是更关注经济赔偿问题。证据的搜集依然是“重定罪、轻量刑”;量刑证据的搜集依然是“重法定、轻酌定”。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量刑制度改革使得量刑辩论成为“空中楼阁”。量刑问题不是简单地考量犯罪行为,而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品格、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等经验因素。要求法官依据列明的情节加加减减只是机械的“规范化”模式,注定会使量刑偏离“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最终背离刑法的矫正功能。因此,建立法官主导、控辩两造推动、被害人积极参与的量刑程序模式,通过程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是量刑规范化的正道。这就要求控辩双方基于各自的立场,提出主张并就争议点展开量刑辩论。但是,本次改革没有设计相关的制度,让控辩双方能够展开量刑调查、获取量刑证据。因此,法庭上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缺乏坚实的事实基础,量刑辩论只能是“空中楼阁”,更不用说产生实质性的效果了。
最后,以审判为中心的量刑制度改革使得量刑裁判趋于机械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本次改革的一个核心文件,其中详细规定了量刑的方法,以及几种常见量刑情节的增减幅度。如今法院安装了“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管理系统”,只需在电脑上输入各个量刑情节的增减幅度,电脑就能产生量刑结论。由于体制的问题,法院主导的改革只能更多地限制法官,而难以对其他机关作出过多的要求。对于法官而言,既然控辩双方不能展开有效的量刑辩论,法院系统又有细致的要求,放弃绝大多数的自由裁量权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对法官不公的质疑,因此把权力交给电脑便是最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