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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本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由法院主导,整个改革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进行的。除了量刑程序上的变动以外,法院系统还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细致规定了量刑的方法,各种情节及其增减刑的幅度。为了方便操作、管理,有的法院还安装了“人民法院规范化量刑管理系统”,只要法官在电脑上输入各个量刑情节及增减幅度,电脑就会自动计算出刑期。这样的改革无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位刑事法庭的法官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后,人民法院的量刑更加规范了。


  

  然而,经验表明,量刑应考虑的因素是难以穷尽的,即便是同种因素也有程度的差异,刑法个别化更是要求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品格。《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范量刑的同时也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是一些明显应当考虑的因素,只要未被列入就难以进入法官的视野。


  

  笔者曾了解到一个案件:两位被告人均为20岁左右,因没钱(后查明,系被包工头拖欠工资)持水果刀抢劫了一个路人人民币100元。二人在事发两天之后被抓获。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了解到二人在被抓获时身上仍有37.5元,剩余的62.5元中有50元寄回了家。本案与一般的抢劫有显著的不同。因此,检察官当庭请求法庭考虑该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但是,法官并未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本案中,二被告人的抢劫动机及赃款去向应当被法官考虑,并影响最终的量刑结论。但是,由于“量刑规范化”的限制,法官不愿意“突破”《指导意见》,本案的量刑明显过于机械化。为了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有必要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慎重考虑、深入研究如何平衡或者兼顾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这两个方面的要求。[8]


  

  六、分析:未走完的路


  

  “两个意见”出台至今已经将近一年,但是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仍不能称之为成熟,改革依然是一条未走完的路。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量刑制度改革的天然缺陷


  

  如果说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的量刑建议改革试验,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发动实施的话,那么,2008年前后检察机关重建量刑建议制度的努力,则是以法院量刑程序改革平台作为整个量刑程序改革的组成部分而出现的。[9]不仅仅是量刑建议,本次量刑改革的全部内容始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这样一种改革方式虽然符合当下刑事诉讼改革“小步快走”的理念,但是注定是不全面、缺乏配套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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