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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量刑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吴能将


【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行至今已经产生了控方量刑证据搜集不足、量刑建议形式化、量刑辩护不力、被害人参与不足、量刑机械化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方式以及刑罚个别化意识的缺乏不无关联。这两个因素都属于量刑改革中的阶段性问题,不能否定量刑规范化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对于这一改革,我们应采取局部与全面相结合的方式,细致分析改革中出现的阶段性不合理,不断实践、不断总结,逐渐形成量刑的中国模式。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量刑改革;中国模式
【全文】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个意见》)。量刑规范化改革在经历了多年理论研究以及试点探索之后正式在全国施行。本次改革旨在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1]由于改革推行不久,具体措施也并非尽善尽美,难免会产生一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经验,继续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


  

  一、控方量刑证据搜集不足


  

  诉讼以证明为中心,裁判以证据为根据。[2]取得充足的量刑证据是规范量刑的前提条件。量刑证据是否充分关系之后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裁判。《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3]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控方应当全面搜集定罪和量刑的证据,全面搜集法定与酌定的量刑证据。然而,实践中量刑证据的全面性却难以得到保障。


  

  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查清犯罪事实,搜集定罪证据是首当其冲的大事。量刑需要搜集大量非定罪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等等。除了自首、未成年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外,侦查人员一般不会主动搜集,也难以产生搜集这些证据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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