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行法律未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并不能因为忠诚协议限制的人身自由权或者过多注重这种自由权利而否定其效力。其实,忠诚协议的约定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财产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外,私法上强调意思自治,注重意思自治的自主性、合法性和正当性,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权利处分。所以,依法成立的忠诚协议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裁量
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往往在离婚诉讼当中被提出,法院需要对此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断。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裁判,应当来说是法治的内涵和要求。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不离婚,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忠诚协议不应受此限制。忠诚协议之财产给付,其违约金是弥补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的违约金,具有行使上的专属性。正如前文所述,忠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同时,这种约定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利益的平衡。因此,法院应当结合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以及法律原则、精神作出裁决。
四、结语
夫妻忠诚协议乃夫妻双方基于家庭和谐稳定考虑而订立的协议,这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更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之要求,订立该协议本身不是目的,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维系夫妻和谐、融洽的关系,增进感情,正如婚前财产协议性质一样,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能保证忠诚,这种忠诚并不能靠协议的设立来完成,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出于内心的真正考量,对婚姻和家庭负起责任,承担婚姻家庭义务,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