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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婚姻法四条为视角

罗超英


【摘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夫妻忠实义务是基于婚姻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一方人身自由的特殊限制,既是维系婚姻家庭稳定的纽带,又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夫妻之间从忠实义务出发而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相关问题,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问题无法解决。本文以婚姻法四条为视角,来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以便实务中得以合法合理解决。
【关键词】忠实;忠诚协议;权利处分;婚姻法
【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出规定,立法者亦有自己的考虑,然而,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往往在离婚诉讼当中被提出,法院需要对此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断。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裁判,应当来说是法治的内涵和要求。


  

  一、关于婚姻法四条的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几点:首先,从主体上看,忠实义务的主体为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即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角度而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且自身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反,妻子亦享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再次,从时空上看,这种忠实义务只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夫妻关系自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时起生效,至夫妻离婚时或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终止。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才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最后,从立法旨意上看,该条规定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倡导性、宣示性的道德要求,强调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以及传统伦理道德秩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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