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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行为不以秘密性为要件

窃取行为不以秘密性为要件


徐贤飞


【关键词】窃取;秘密性
【全文】
  

  【案情】


  

  霍某为了“搞点钱”,来到张某经营的摩托车专卖店,谎称要购买一辆摩托车,并对张某说,其所带现金不够,需要回家拿钱,并让张某搭乘该摩托车一同回家取钱。张某遂搭乘霍某驾驶的摩托车,当车行至一上坡路段时,霍某谎称摩托车马力不够,让张某先下车。张某信以为真,遂下车,霍某趁机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5000元。


  

  【分歧】


  

  对霍某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是诈骗罪。理由是: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张某的信任,进而使得张某丧失对财物占有,系基于张某有瑕疵的意志处分财物,霍某因而取得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是盗窃罪。理由是: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张某的意志,采用平和手段取得其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1.霍某并非基于张某有瑕疵意志的处分行为取得财物。从犯罪分类的角度看,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取得财产的犯罪,即取得罪。但进一步细分,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因此,从罪名关系角度看,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是一种排斥、对立关系,即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情况。因此,明确两罪的构成要件,对区分两罪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毫无争议的认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基于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处分(交付)财产。此界分标准包括三方面意思,首先,行为人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不影响两罪的界定。如某甲对某乙称其女儿在对面马路出车祸,某乙信以为真来及不锁门急忙赶到对面马路,某甲乘机进屋盗窃某乙财物,此案某甲构成盗窃罪。其次,处分行为包括客观面的处分事实和主观面的处分意思。其中,客观面的处分行为,是指受骗者转移财物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处分意思要求受骗人主观方面具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即认识到财物的占有利益的转移及其引起的结果。再次,处分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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