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刑罚执行统一由司法部承担,形成司法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检察官行使监督检察职能、警察部门负责治安、司法部负责刑罚执行的分权制衡的法律体系。英国刑罚执行权的依法、统一和完整行使,保证了刑罚执行的权威、规范和有效。英国还专门派出了社区服务的检察官,专门检查社区服务的效果。英国负责社区矫正执行的工作机构在中央一级为内政部国家缓刑局,接受内政大臣直接领导,统领各地方缓刑局。缓刑局由社区矫正执行和资源设施装备管理两个部门组成。英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公诉,即检察机关主要被定位为代表国家利益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公诉机关。其法律监督的性质并不明显,法律监督职能也比大陆法系国家小得多,但并非没有,且其法律监督属性更多地体现对公共权益的维护。
在美国,检察机关有权监督狱务假释事宜,联邦检察长有权监督司法行政管理、监狱和其他惩办机关。美国联邦和州检察机关均设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员检察监督执行刑罚活动。在有的州,如路易斯安那州法律规定地方检察官办事处应参与假释和赦免程序,对申请假释和赦免提出意见并参与有关听证活动。
(3)我国港台地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并没有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只是将刑法中规定的剥夺公权、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归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颁布《更生保护法》来规范社区矫正活动。台湾地区尽管社区矫正适用比例也不高,但因早有保安处分、少年事件处理法及少年及儿童保护事件执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铺垫及广泛实践,故社区矫正的适用比大陆起步早,也更成熟。深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影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较为成熟。虽然经过了80年代的司法改革,台湾地区在检察机关设置上大体还是采取“审检合署”模式,各级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内部,也没有独立的检察院组织法。根据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典》第467条规定,关于假释的提出,依职权或应检察院或被判刑者之申请,法官要求提交其他报告或文件。在可容许假释之日10日前,检察院须给予假释之问题,于原卷宗内发表意见。可见,检察机关通过对假释发表意见来监督假释的适用。
在香港,香港政府专门制定《社会服务令》、《感化(缓刑)令》等法律法规来规范社区矫正的工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可见,律政司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由于香港深受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的影响,检察机关(律政司)主要承担检控职责,并不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但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太平绅士定期巡视制度在刑事执行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香港,已经实行了160多年的太平绅士制度,是一个有效的监督、视察制度。它提供一个独立渠道,方便有需要人士提出投诉,并让有关方面按规定就投诉进行调查、跟进工作。香港深受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作用微乎其微,但是,民间机构与人士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社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