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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侵权行为的判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三一致验证方法可能适合分析机械设备,对分析其他产品或过程指导性要差一些。”[16]


  

  总之,在适用“三一致”方法时不能宽泛到实际上取消权利要求的程度,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除“客观性”因素造成的外,不要给予专利权人“咬第二口”的机会。否则,等同原则就会演变成权利人的一种“纠错机制”。[17]


  

  (三)等同原则的限制[18]


  

  等同原则受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①申请历史禁止反悔原则;②在先技术;③全面限制原则(即逐项对比原则);④公开贡献原则。下面具体谈谈申请历史禁止反悔原则和公开贡献原则。


  

  1、申请历史禁止反悔原则(the Doctrine of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申请历史禁止反悔原则(以下简称“禁止反悔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的体现,禁止专利权人通过诉讼的形式将其放弃或从专利局得不到的权利要求“捡回来”,其目的是减少权利要求的不确定性。[19]


  

  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如影相随。美国最高法院就Festo做出的判决(Festo VIII,535 U.S.(2002))中第一句话就是“这个案件要求我们再次阐述专利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解释的规则,以保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参考那些被取消或拒绝的文件。”


  

  由此可见,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在美国是居于同等重要地位的。它们都是解释权利要求的基本规则。日本最高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更是直接与禁止反悔原则挂钩(第五个条件):如果权利人要对诉讼中的等同物主张权利,那么该“相应产品没有被权利人在申请阶段有意排除”。


  

  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将Festo发回CAFC重审,是因为CAFC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路上走得太远——抛弃了“弹性禁止原则(flexible bar)”,而适用了“完全禁止原则(complete bar)”,没有给予权利人充分陈述、证明修改原因的机会。


  

  如果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一对关系与两种等同物的概念结合起来看,我们就会发现,在专利制度中美国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包括概念,如“弹性禁止”这个概念本身就体现了对立双方的一种利益平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在给予一方“矛”的同时,会给予对方一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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