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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侵权行为的判断

等同侵权行为的判断


董红海


【摘要】等同侵权就是侵权人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非创造性的替换而产生的侵权行为。等同侵权与如何看待、解释权利要求书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现形式。
【关键词】等同侵权;判断
【全文】
  

  一、等同原则(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DOE)的意义


  

  等同原则是为了弥补字面侵权的不足,是为了鼓励发明、避免不道德的仿冒者而确立的,也是权利要求的对应产物;同时也是语言特性所决定的。


  

  权利要求是由文字组成的,其目的是申明权利,同时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如果极其僵硬地适用法律(它们从来不这样做),就会将权利人推向重新授予专利的方式上。它们确实经常诉诸重新授予专利的方法。但并不总是如此,因为它们有时诉诸于等同理论,以调和严厉的逻辑并防止侵权者偷取发明的好处。毫无疑问,严格说来这是非正常的。但这又是法庭几乎从一开始就坦率面对和予以接受的。”[1]


  

  同时,“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不可能捕捉到发明的每一个细微的差别,或者完全准确的描述新颖性的范围。如果专利总是用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它们的价值将大大降低。某个部件非重要性的和非实质性的替换就能绕过专利,这种简单的复制行为将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专利价值。专利的字面解释规则很清晰,可以保存司法资源但不是最有效的规则。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字面含义,而应该包括已写明的权利要求的所有等同物。见Winans v. Denmead, 15How.330, 347 (1854)。”[2]


  

  我国专利法对等同原则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等同原则。该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确认了等同原则[3],第2款确立了等同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等同原则扩大的不是权利要求的范围,而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的权利要求并不因为法院适用了等同原则而改变。”[4]对此,美国联邦巡回法院(CAFC)多次在判决中予以申明。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系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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