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素朴的技巧:《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由于秦律本身达不到这种水平(前面说到的区别的方法实际上已经带有这种倾向了,但水平显然不高),因此,法律解释也只能是零散的解释。这在与“盗律”相关的规定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整个《法律答问》中,有关“盗律”的解释约有40余条,占整个篇幅的四分之一左右。这一方面显示“盗律”很重要(李悝《法经》有“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2}P2之语),在实际生活中最为常见;另一方面也显示“盗”的具体情形特别多,秦律在此方面规定得不清楚,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的手段使之明确。但是,法律解释是否实现了这一目的呢?显然没有。在“盗律”中,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盗窃物的价值、数量等与定罪量刑的关系,因为这些法律经常涉及到盗窃的是一钱、百钱还是一百一十钱的问题,以及不同的物与钱之间的换算关系,并且,从量刑上看,这些不同的数量与量刑的轻重显然有着直接的关联。但在有些时候,法律解释者似乎又忘记了这种价值换算,而拘泥于具体的物,并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解释。如在《法律答问》中,对于盗牛、盗羊以及盗桑叶分别做出了解释,在今天看来,这几个解释完全可以合并、归类,因为如果不归类,法律解释就可能是无穷的了。并且还会出现一种极为吊诡的现象:一方面是法网日密,但另一方面漏洞却很大。


  

  以《法律答问》为代表的秦代的法律解释,除了前面所讲的“素朴”这一特点以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家精神”,贯彻始终。从总体上看,秦代的法律是带有法家精神的法律,也是完全按照法家的设想而颁布的法律,因此,秦代的司法实际上也是在践行法家的理念,这在《法律答问》中有着充分的体现。“法家的法”与“法家的司法”有何特点呢?粗略地讲就是:严刑峻法、纲网繁密、严格依法办事。无论是商鞅,还是韩非,都一直鼓吹用严刑峻法来吓唬老百姓,从而使得老百姓不敢犯罪,最终达到“令行禁止”、“以刑止刑”的目的。如果将法家的这一理念落实到司法领域,就是要求法吏严格实施法律,不能自作主张、随意解释法律。如《商君书?修权》上就将国家动乱的原因归结为“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3}P78。因此,《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带有“严格主义”的意味。除此以外,《法律答问》中还有很多是与“株连”、“相互告发”等规定相关的解释,这些更是法家的发明。第二,客观解释,直抒法意。如前说到,《法律答问》对法律语词的解释大多采取直接说明的方式,直抒法意,不过多地阐发某一法律概念背后的意旨,更不从道德伦理方面立论,这与汉以后的儒家注法有很大的差异。这除了给人以简洁、客观的印象之外,同时也与法家的一贯风格一脉相承。第三,以例说明,形象生动。法律条文一般都比较抽象、概括,如果再用抽象的术语来进行解释,可能只会徒增困惑,特别是对长于形象思维的中国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法律答问》经常用举例的方式来解释法律问题,如对“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1}P233这一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法律答问》是通过举例的方式来加以说明的:“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1}P233这种在理论性解释的旁边辅以假设性例子的法律解释方法由于迎合了中国人特有的思维偏向,因此,它也为后来的法律解释者所继承,成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方法。从法律领域看,此种创意大概肇始于《法律答问》,以至到了汉代,随着经学训诂方法的成熟,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日渐成熟,但仍然未改《法律答问》所开创的“以例释义”的传统。第四,贴近实践,方便实用。《法律答问》根本不是一本为了阐明法律解释理论性的著作,而是一本可以用来指导实践的实用性办案手册,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司法解释”。众所周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具体地指导司法实践的,而不是为了讨论某个法律问题,因此,司法解释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答问》就完全满足了这一要求,可以说它是一本较好的司法解释的总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