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推解释。即对某一行为应如何用法律调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者可以比照类似的条文或者类似的成例来进行解释,做出判决。在一个法网笼罩的范围不够广泛、法律规范抽象程度不高的法律体系下,类推解释或类比适用是一种特别重要的法律方法,也是一种不得不为的选择,因为如果舍此方法,法律系统就几乎无法良好地运转了。秦律及其运作体系当属于此种情形。
在秦律中,类推解释或类比适用经常是以“比”这一语词作为标志的,从制度的层面上讲,就是“廷行事”。这两种东西在《秦律答问》中都有体现。如在《秦律答问》中,提到“廷行事”的条文共有七条,其中的某些情形并非真的没有法律规定可资引用了,而是解释者直接“以例破律”,这说明在秦代时,人们对“类推解释”尚没有严格的限制。从表面上看,这与法家鼓吹的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相矛盾,但实际上是贯彻了法家“严刑峻法”的精神,如上例所见,在这些情形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往往被加重了。
在《法律答问》中,直接用到“比”这一方法的答问有四条:“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1}P184妻悍,夫殴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肤(体),问夫可(何)论?当耐。{1}P185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1}P194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斗折脊项骨,可论?比折支(肢)。{1}P183
从这四条之中,我们就可以得出“秦代法律规范抽象水平不高”的论断,并明白了“比”这一方法在秦汉之时非常盛行的原因。如上例,秦律规定:“决人耳,耐。”也就是说,与人斗殴时,把人的耳朵撕破了,就要判处“耐刑”。在司法实践中,就会有人问:如果抓破了别人的皮肤、脸蛋,怎么办呢?如此的问题层出不穷,也才会有下面的问题:
律曰:“夬(决)人耳,耐。”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夬(决),夬(决)裂男若女耳,皆当耐。{1}P185在今天的人看来,这类问题似乎有点可笑,但是,在当时的法吏看来,却怎么也笑不出来,是非得请示汇报而不敢自专的,否则就会招致“不直”的罪名。按照商鞅、韩非等法家的观点,解释法律的权柄最终是操之于最高统治者之手的,而非小吏能觊觎的。
6.简单的论证或附带说明。在《法律答问》中,我们还偶尔能够看到,解释者对于某些法律规定背后的原理进行了说明,或者对于某些不正确的认识进行了反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