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秦律规定:“公祠未阕,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1}P161也就是说,公室祭祀尚未完事,如果有人盗窃供品,即使其盗窃的物品价值较小,按照一般的盗窃罪只能处以“赀”以下的罪刑,也应耐为隶臣。从表面上看,这一法律规定似乎已经非常清楚明白了,但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千奇百怪的问题。当时的解释者就试图通过多重设问的方式而使得这一法律规范变得明白起来。第一重设问是:什么叫“祠未阕”呢?答曰: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未阕”。亦即以“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尚没有撤下”{1}P161为标准,区分“未阕”与“已阕”。第二重设问是:这里的“具”如何确定?因为用来祭祀的物品本来是一般的物品,不过由于出现的场合不同而异于一般的物品了,这表面上看是一个小问题,但实际上是一个大问题,因为祭祀活动在古代是一项重大的活动,因此,盗窃供品不同于一般的盗窃,为此就涉及到两种罪名不同、处罚轻重各异的犯罪区分问题。解释者答道: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亦即以“是否摆放”这一比较客观的事实为标准加以区分,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的东西不算“具”,只有已经陈放了的才算“具”。第三重设问是:现有人盗窃了作为供品的一个肾,按照市场价格,一个肾的价值不值一钱,应以何论处?答曰:祭祀的时候肯定要用到心、肾等物以及动物的肢体,这些东西都应算作一具,虽然其价格不值一钱,但依据法律,盗窃这些东西就犯罪了,应受到耐为隶臣的处罚。这一回答解释了这一犯罪不是以市场价格为衡量标准的,消除了人们的误解。第四重设问是:假设某一个供品值廿钱,某人只盗窃了其中的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该怎么办?答曰:按照法律对于一般盗窃罪的规定来处罚。
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出,《法律答问》的解释者为了明确某些罪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已经达到了抽丝剥茧的地步,其使用的方法无非是多次分类的方法。如果这种方法发展成熟,就成了法典化过程中的一种必需的方法,即类型化方法。当然,秦律中的分类尚处于初级阶段,尚没有达到我们后来要解释的类型化水平。
3.区别(或比较)的方法,即两个法律概念非常相似,通过指出这两个概念在内涵或外延上的不同,从而区分这两个法律概念。区别的方法非常重要,它是我们前面所讲的定义、分类这两种方法的基础。在《法律答问》中,解释者对一些相近的法律概念进行了区分,目的是划清两种相近的罪名之间的界限。
如有人问到:何谓“不直”?何谓“纵囚”?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这两个相近的罪名感到困惑。解释者直截了当地指出: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1}P191也就是说,“不直”指的是故意的枉法裁判,即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而“纵囚”实际上只是“不直”的一个方面,即放纵罪犯,也就是“重罪轻判、有罪不判”。由此可见,“纵囚”这一法律概念是“不直”的一个下位概念,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