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引发的困境
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之中,变革使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利益冲突明显加剧,这种利益冲突也给司法带来艰巨的任务,使司法和谐变得困难。从广义上说,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体现在民事、商事、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中。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其社会结构也是不断变化的,急剧变化的社会使社会规则的变动也是剧烈的。司法活动在社会利益冲突加剧时,是难以表现出和谐的。
(四)社会价值多元化引发的困境
在多元价值观社会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也越发严重。现实情况是,社会价值观多元了,而相应的价值多元化社会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还没有跟上,相应的执行环境也不成熟,为司法和谐带来更多的麻烦。即使是高度一致的社会,也不可能做到社会价值的绝对一元,在自由和民主的社会中就更是如此。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司法活动会受到多种价值观的拷问和审视,让一个发展得并不成熟的司法体系产生出让各方面满意的司法结果,就变得更加困难。
三、从法社会学角度看司法和谐的前景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剧烈变动中的中国司法改革,与中国社会的其它方面一样处于一个关节点。几十年来,中国司法变革存在着两个源头:一是从西方移植;二是继承中国法治文化(既包括中国古代法治传统,也包括建国后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不管哪个来源,里面都包含着司法和谐的内容,同时也都存在着司法不和谐的内容。我们现在无法对两个来源进行孰好孰坏的判断,但我们可以对中国司法和谐的前景作出初步的判断。
(一)传统善恶观决定了司法和谐的方向
法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事物,还是事物的两个方面?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本身就是对人的价值的轻蔑,而尊重人的价值的法律是法律内在道德所蕴涵的。法是低级道德,道德是高级法,司法应包含道德。中国人的传统法律观与自然法学派具有天生的联系。在大量吸收了现代西方法律内容的中国法律面前,中国传统的善恶观对司法和谐具有深入的影响。众多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是老百姓对司法体系“恶”的评价,只有在司法活动时注意研究社会伦理和社会心理状况,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体系,才能走上实现司法和谐的正确道路。司法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来自于人的普遍意志,司法受到法律实体化程序条文规则及合理内核的约束,法律一定要能体现普遍的道德规则。每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都会受到公认的社会道德和广泛的道德理想的影响,这些影响或是通过立法进入法律,或是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因此,社会对于善恶的标准一直其实影响和决定着司法实践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