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和谐的困境与前景:从法社会学角度
吴永科
【摘要】本文从司法和谐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在当代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全面发展的背景下,实现司法和谐的现实困境,即“特权文化”心理促使人们追求逃避法规的特权,泛行政化的权力结构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利益冲突加剧使司法和谐变得困难,社会价值多元化让司法活动受到更多拷问,从法社会学角度展望了我国“司法和谐”的前景。
【关键词】和谐社会;司法;法社会学
【全文】
一、什么是“司法和谐”
本文无意详细分析和考证“司法”的概念,而只是把司法定位在人们惯常的理解之下,重在分析从法社会学角度探讨“司法和谐”的问题。这里所指“和谐”,既指“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和谐”,也指在当代中国社会之中,司法与社会文化、大众心理、社会舆论等因素之间的“和谐”。
司法的起源与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有关,司法活动永远面临着人们的道德评价。司法和谐的外延是动态的,其路径应从司法主体、手段、目的和结果入手。司法和谐中的“和谐”并无特别之处,只要保证实现了司法的“正确性和恰当性”,具体地讲,司法和谐意味着侦查是恰当的、起诉是准确的、判决是公正的。当然,这个过程不可避免地会运用强制或强力。司法活动想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就必须实现社会心理之中蕴涵着的社会正义。
司法和谐包括三个基本内容:一是以人为本。司法活动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司法审判的主体是人,因此,司法和谐归根到底是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案结事了”的背后是“人和”,是人际关系补偿性或再生性的修复。二是法治至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到了用司法途径解决时,结果往往并不能让每个当事人都满意,法律的作用仅在于尽可能还原真实,在此基础上按法律规定来重新分配权利义务和确定责任。三是和谐理念。司法活动中的和谐理念就是在“定(纠)纷止(斗)争”的同时,强化“说理”的过程。这里的“理”包括法理、事理、伦理。
二、司法和谐的现实困境
如何实现司法和谐,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对于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剧烈变革的中国来说,司法和谐在某些地方就像“水中月”、“镜中花”,看上去很美,但却不是现实。当然,所有这些“不和谐”都有着直接的、具体的原因,但还有更深层的原因,让我们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