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本分析清晰显示,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绝非简单的“双方合意”,而是复杂的“三方求同”。在此过程中,至少有8个变量在深刻地影响和解的进程:当8个变量各自朝着有利于刑事和解达成的方向发展时,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最终有望实现;反之,则容易以失败告终。因此,这8个变量的能量释放与相互作用过程,便构成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最基本的实践运作规律。换言之,只有控制好这8个变量的能量释放及其相互作用,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才有望达成。但是,上述8个变量的可控性并非一致。事实上,除了司法理念/政策这一变量具有较高的可控性外,其余7个变量在可控性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司法理念/政策在可控性上的“一枝独秀”,恰恰印证了当前的死刑案件刑事和解正是最高司法机关有意导向的结果。而即便我们暂且抛开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诸多质疑,则其余7个变量的不可控性也足以说明,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实际运作前景可能并不乐观。这也进一步意味着,“通过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以实现死刑的司法控制”这一重大期许或将因和解成功率过低而最终落空。由此看来,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与死刑的司法控制并非想当然地“互为共鸣”,而很有可能是“油水分离”的。
【作者简介】
梅传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周建达,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王申.理念、法的理念——论司法理念的普遍性.法学评论,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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