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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下)

  

  (七)和解条件


  

  虽然在严格意义上,“‘刑事和解’绝非简单地指向物质损失之赔偿,而是就整个犯罪问题之处理,所达成的‘一揽子’的、整体性的协议”。[9](P12)但经济赔偿仍然构成了当前我国刑事和解,特别是死刑案件刑事和解最主要(并且可能也是最有效)的条件或手段。它不仅影响着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启动,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其进程。首先,加害人的和解条件与其和解积极性、主动性成正比。一般来说,加害人的和解条件越充裕,则其参与刑事和解的积极性也就越高,进一步地,在和解谈判的过程中,其被动局面也会有所改观。其次,加害人的和解条件与法官的调解努力程度以及被害人亲属的和解接受程度成正比。如果加害人的和解条件越充裕,则主持调解的法官也就愈发愿意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积极的“穿梭外交”,以便最终促成和解。另一方面,如果加害人的和解条件与被害人亲属的赔偿要求差值越小,则后者接受刑事和解的概率也就越大。


  

  在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中,和解条件这一变量的能量释放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各自的经济状况。这里所说的经济状况主要指家庭收入、不动产估值以及近亲属的经济支援等。大体上,加害人的经济状况越好,其可提供的和解条件也就越充裕,反之,则越单薄。另一方面,被害人的经济状况越差,其亲属接受和解条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当然,这只是在相对孤立的意义上而言的,即仅单独地考察当事人双方各自的经济状况。进一步地,如果将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对比这一社会分层因素纳入考虑,则情况会可能大为不同。这一点事实上早已为唐纳德·布莱克所证实,他指出:“无论是向上的还是向下的纵向法律与同一等级之间的法律相比,都较少具有和解性。换言之,和解性法律的变化与分层成反比。这意味着,同一等级的人之间无论是高等或低等都要比不同等级人之间更易于达成妥协。等级相差越远,和解的可能性越小。”(注:[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运作的行为[M].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P34)在近期舆论热议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亲属对和解条件的拒绝即是有力的注脚。


  

  在影响和解条件的诸多因素中,不管是决定当事人双方各自经济状况的家庭收入、不动产估值以及近亲属的经济支援等,还是由此所形成的当事人双方相互间的经济实力对比,均是客观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指望通过控制和解条件的能量释放,进而促成死刑案件最终达成刑事和解,也就未必可期。在此意义上,和解条件这一变量也不具有较强的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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