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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下)

  

  无论是从静态结构还是从动态形成过程来看,和解预期这一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变量均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若干不可控性的次生变量。如在被害人亲属的和解预期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报应情感便是非理性的。类似次生变量的存在,事实上为整个刑事和解活动的运作与推进埋下了诸多的不确定性。而在另一方面,由于死刑刑事和解本身就是一场围绕着死刑判决所展开的“讨价还价”,因而各方在其和解预期的动态形成过程中很难避免“自利性服务偏见”的干扰。这种干扰的普遍存在及其难以克服,[8](P109-126)也使得死刑案件的和解谈判随时都有可能陷入谈判的僵局。因此,和解预期这一在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的变量并不具有可控性。


  

  (六)和解态度


  

  和解态度主要指刑事和解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加害人一方以实际行动表现出的对刑事和解期待或排斥的内心状态。由于刑事和解本身就是一项围绕着刑事纠纷的解决所做的合意,因而“态度决定一切”这一至理名言在此处便显得格外鲜活。和解态度对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其启动与进程的影响上。一般地,当案件当事双方在和解态度上趋于一致时,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便有望开启,相关的谈判进程也要相对的流畅,反之,则会形成阻滞。


  

  加害人的和解态度是法官启动和解程序的关键。一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1)是否真诚地认罪、悔罪;(2)是否积极地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3)是否真诚地恳请被害人亲属谅解。而影响加害人做出上述行为或意思表示的因素则包括:(1)“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主要涉及犯罪动机与诱因、行为过程与控制以及行为结果与危害;(2)“对行为罪过的感知程度”,主要涉及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负罪感、对自身亲友的愧疚感;(3)“对切身命运的关切程度”,主要涉及对生存的渴望与对死亡的畏惧。此外,被害人亲属的和解态度也不可忽视。因为刑事和解是一种合意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修复被犯罪所损伤的社会关系、关照被害者的切身利益则是这一制度不变的初衷。在被害人亲属的和解态度中,是否谅解加害人是关键。不过,经验事实也表明,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对刑事和解起初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抗拒心态。这种抗拒心态的形成,大多与其对加害人的仇视程度、对加害人亲属的冷漠程度、对物质赔偿额度的满意程度等有关。


  

  总体上看,和解态度这一变量的内在结构是复杂、交错的。在其诸多次生变量中,由于加害人对生存的渴望、对死亡的畏惧以及对自身亲友的愧疚感相对较为稳定,因而在总体上有利于刑事和解的进行。但是,其对犯罪动机与诱因、行为过程与控制、行为结果与危害的理性认知,以及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负罪感的体验,则往往因人、因案而异。这便赋予了加害人的和解态度以诸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被害人亲属的和解态度中,虽然对法官的信任程度存在某种可控的空间(如更换承办法官等),但其他几项次生变量却往往并不具有可控性。因为这些次生变量要么属于非理性的情感因素,要么属于客观不能的因素。将当事人双方的和解态度结合起来分析,可以认为,和解态度这一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变量也不具较强的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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