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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下)

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下)


梅传强;周建达


【摘要】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本土性的司法实践,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由部分学者的理论倡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引与一些地方法院的积极实践三方共谋的结果。由于理路与论据上的一体两面性,价值层面的相关争论难分伯仲,故有必要引入案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经验地看,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纠纷化解过程,围绕着三方主体的和解活动所产生的8个变量均在实质地影响着和解的进程及最终的命运。这些变量的能量释放及相互作用过程构成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通过对这种过程性的分析或规律性的把握,最终可以看到,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前景并不乐观。
【关键词】死刑司法控制;刑事和解;案件社会学;变量
【全文】
  

  三、变量解构与可控性分析


  

  比较两个样本可以发现,如果将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视为一个因变量,则在两个样本中其自变量是共同的,即均存在着司法理念/政策、司法效益、司法形象、司法艺术、和解预期、和解态度、和解条件以及关系亲疏(即当事人双方关系的亲疏)这8个变量。问题是,在自变量相同的情况下,为何前后两个样本的结局会呈现出如此大的差异?显然,这与相关变量的能量释放及其相互作用有关。因为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加害人、被害人亲属与法官三方协作的结果,一项成功的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必须建立在各有关变量的密切配合或协同一致上。鉴于此,对于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各有关变量的自身结构以及可控性,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一)司法理念/政策


  

  在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框架下,司法理念/政策构成了制定法之外法官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刚性规范。其中,司法理念是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亦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与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而司法政策,则是特定司法主体在一定时期内,为贯彻落实某一司法理念而制定、实施的一系列临时性的措施与规程的统称。司法理念/政策对司法行为的规整,通常依托于司法体制、司法组织以及司法程序的设计,但更为主要地,还是通过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以一种“行动中的法”的形式加以实现。[1](P10)


  

  针对转型期经济社会变革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近年来中央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将其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里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注: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在此背景下,“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理念/政策应运而生,并伴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管理创新”等口号,为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积极地践行。在刑事司法领域,作为上述司法理念/政策的积极回应,刑事和解制度近年来广受推崇。虽然严格地讲,在刑事和解所固有的话语体系中,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并不具有当然的空间,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能动司法”与“大调解”,并同“宽严相济”、“严格限制死刑的司法适用”等刑事政策形成某种程度上的呼应,因而在制度的夹缝中获得了一丝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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