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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上)

  

  [样本一]被告人A(男,42岁,农民)与被害人B(女,37岁,农民)系同村村民。两家房屋中间隔着一块权属存在争议的空地。某日,被告人A在未取得被害人B及其丈夫的同意下,从镇上请来挖土机对该空地进行开挖,准备填地基建房。中午时分,当挖土机抵达后开始实施挖土作业时,遭到被害人B及其丈夫的阻拦。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A遂跑回家中取出一把杀猪刀别于腰间,出门与被害人夫妇继续理论。此时,被害人B的丈夫挡在挖土机前,被害人B则不断谩骂被告人A。被告人A恼羞成怒,便从腰间抽出杀猪刀要求被害人B的丈夫离开挖土机前。被害人B见状,遂上前拉拽被告人A,并怒斥道:“你这个不要脸的,你抢我家的地,你还拿刀,有本事你杀了我呀,你杀呀……”。被告人A一气之下,朝被害人B胸部捅了一刀。被害人B当场倒地(后被群众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A在逃往村口的路上被警察抓获。在诉讼阶段,被告人A一再表示忏悔,并表示愿意变卖三层的小洋房、向亲戚朋友借钱以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告人A的家属也多次上门恳请被害人家属谅解。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害人与加害人系邻里关系,案发后,被告人A真诚认罪、悔罪,并且愿意变卖房产,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加之,在案件诉讼过程当中,被告人A请求刑事和解,遂多次召集当事人双方及其亲属进行调解。经过疏导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A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庭审结束后,被害人B的丈夫向承办法官表示,自己本来不打算和解,家里也并不缺钱,只希望看到一个公正的审判。由于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处,同时,考虑到自己与被告人A系邻里,且被告人A及其家属苦苦哀求,遂谅解了被告人,同意和解。


  

  [样本二]被告人C(男,38岁,农民工)与被害人D(男,45岁,小包工头)系堂兄弟兼邻居关系。年末,被告人C多次向被害人D讨要其被欠的50天工钱未果。某日晚,被告人C在外醉酒后再次到隔壁被害人D家讨要工钱。由于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C便返回家中抓起一把菜刀跑到被害人D家中。被害人D见状,遂跑到后屋找来一根木棍,双方形成对峙,并互相谩骂。被害人D的妻子E怕丈夫吃亏,上前欲帮助丈夫D驱赶被告人C。被告人C挥舞菜刀一刀砍到被害人E的颈部,致E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D见状一遍呼救,一边用手中木棍棒打被告人C,欲驱赶之。被告人C在反抗中,将被害人D砍伤(经过鉴定为轻伤)后逃离现场。酒醒后,被告人C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C真诚认罪,并对自己的犯行忏悔不已,表示愿意变卖自家新盖的两间房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一切损失,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C的妻儿老小也多次到被害人D家中恳请谅解。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虽案情重大,但被告人C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真诚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赔偿。鉴于其强烈的和解欲望,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系堂兄弟兼邻里关系,且被告人C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本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准备积极促成案件的和解。但是,被害人的家属强烈反对,最终和解无法达成。由于被告人C具有自首情节,加之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被害人D亦有明显的过错,尽管和解未能达成,但法院仍在一审中判决被告人C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宣判后,被害人D不仅当庭表示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而且还因怀疑承办法官枉法裁判而多次到一审法院哭闹,向有关部门告状。(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承办法官并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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