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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上)

  

  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直接关涉量刑的公正与否,因此,当务之急是寻一种足以解释并能有效预测定罪量刑公正与否的分析工具,以便检测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有效性。在此,以美国学者唐纳德·布莱克为代表的西方案件社会学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案件社会学是法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具体的法律案件为分析对象。在西方案件社会学的代表性人物美国学者唐纳德·布莱克看来,每一个案件都是社会地位和关系的复杂结构,为了更好地分析这种复杂的结构,有必要提出“法律量”的概念,通过对“法律量的变量”的量化分析,进一步说明案件的社会结构是如何对案例的判决起到作用的。[12](P2-6)[13](P54-58)具体到定罪量刑司法领域,他认为,现代刑法学定罪量刑理论注重的是法律规则和立法规定,而忽略了案件各方的社会特征,不足以解释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只有案件的社会结构才能预测和解释定罪量刑过程,以及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14](P1)西方案件社会学的个别观点,虽然在现在看来可能需要检视,但毫无疑问,他们所倡导的案件社会学分析方法,即通过案件社会结构,尤其是通过“法律量的变量”这一定量分析方法来审视法律及其实践过程,仍然值得借鉴。因为这种纯粹的社会学分析方法,有助于研究者克服因自身的价值偏好所导致的“自说自话”现象,从而为客观分析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实践运作,进而总结其内在的运作规律奠定方法论的基础。而这种运作规律一旦被有效提取,将有可能为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个案运作乃至制度化推进,提供一种相对更具说服力的预测方法。


  

  二、样本导入与变量提取


  

  案件社会学高度重视对典型案件的经验分析,因此,在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案件社会学分析过程中,本文拟从某地调研得到的若干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案例中挑选两个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分析样本,以便从中提取影响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变量,进而展开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


  

  (一)样本导入


  

  为了真实地还原当前我国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生动场景,并使得后文的分析与论证尽可能客观地反映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我们在样本的选择中注意了以下几点:


  

  第一,以近年来学者们与司法政策所倡导的案件类型为标准,从若干经历刑事和解程序的死刑案件中挑选分析样本。其目的在于客观地观察这类死刑案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基本运作情况,并对其和解效果加以校验。这类案件的特点是:(1)发生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同学朋友间的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且(2)主要适用于杀人案件,并且案情本身具有可不杀因素。如事先没有预谋、一时激愤作案,事后及时抢救被害人,被害人有过错等;并(3)加害人在案发后真诚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赔偿(或愿意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取得(或希望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6]第二,尽可能地在同一承办法官所办理的死刑刑事和解案件中加以筛选。这主要为了尽量避免因承办法官个人偏好之不同所导致的不同和解效果对样本分析的准确性造成干扰,以确保所分析的样本之间具有可比性。第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遴选一正一反两个结局迥异的案例,作为本文的分析样本。其目的在于确保样本选择的全面性,即涵盖和解成功与失败两大基本类型,从而尽量避免分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以偏概全”现象。同时,我们也期待在这种差异性的样本分析过程中,找出制约和解进程及结局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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