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近因果关系说。该学说来自于英美法系,但大陆法系现在也引进该学说,使其应用于保险法之上,避免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多种相当条件之产生。该学说认为近因是保险损害的原因,是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3]近因不是保险损害发生的时间上最近的原因,而是对保险损害的发生最有效果的原因。近因可以是单一原因,也可以是对造成保险损害发生的多种原因。
笔者认为,既然近因也可以是多种原因,则可以认为最近因果关系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大陆法系学者批评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要是基于多种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近因也有多种,唯一的区别可能在于近因的标准比相当条件的标准要高。但对于何为近因,何为相当条件,本质上都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予以把握,故也可以对相当因果关系说制定较高标准。但最近因果关系说在实践中获得了大多数人的认可,笔者亦赞同此说。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认定危险和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关键作用。
二、近因的确定
既然要寻找近因,则前提必然承认任何损害的产生有不止一个原因,这是说即使只有一个原因导致损害发生,这个原因本身也有其原因,当然起决定作用的才是近因。寻找近因可以从理论上分为两种类型进行,虽然实际中的近因类型多种多样,但都是这两种类型的混合。在确定近因之前,必须说明的是,近因是客观原因,与是否属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范围无关。
(一)纵向原因寻找。这是指各种原因以纵向的链条形式形成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1.前因产生了后因,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前因是损害的近因。例如,甲撞伤乙,但乙是血友病患者,乙因为受伤流血不止而死亡。由于乙的疾病,则甲撞伤乙的行为,必然使乙流血不止,则乙的死亡原因是甲的撞伤行为。2.前因本身不会造成损害的发生,后因是损害发生的唯一作用,则后因就是近因。例如,甲开车不慎撞伤乙,乙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医生疏忽开错了药造成乙死亡,则医生的疏忽是乙死亡的近因。3.前因也会造成损害的发生,但后因作为打断前因的因素,独立地造成了损害的发生,则后因是损害的近因。例如,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毒,但乙在毒发之前就被车辆撞死,则车辆碰撞是乙死亡的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