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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机制探索

  

  3.具体负责帮教的学校、单位、社区(村居)、企业应当制定符合被不起诉人自身特点的帮教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帮教工作。通过组织心理疏导,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安排社区服务等方式,开展帮教活动,并为帮教对象就学、就业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4.负责帮教的学校、单位、社区(村居)、企业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和乡镇(街道)综治办反馈帮教管理情况。检察机关和乡镇(街道)综治办应当定期回访,并根据帮教情况,采取相应的指导、帮助、督促措施。


  

  (五)将社会调查作为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的前置程序


  

  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由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通过走访家庭、学校、社区等有关组织和人员,就被不起诉人的成长背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平时表现及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帮教的意见,以便于检察机关作出合理的决定,并为后续制定帮教措施提供依据。


  

  五、结语


  

  开展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是检察职能向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合理延伸,是司法理念由惩罚性向恢复性转变的生动实践,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当前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社区帮教活动的性质,充分调动各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逐步提高帮教活动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并将这项工作在全国逐步推行。


【作者简介】
盛宏文,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本文所指的微罪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重庆市检察机关为例,2008年微罪不诉人员935人,2010年为1521人,年均增长31.34%;微罪不诉人员占全部审查起诉人数的比例也由2008年的3.41%上升到2010年的4.06%。
以重庆市为例,自2010年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共帮教微罪被不起诉人455人,占同期微罪不诉人员的33.4%。截至目前,所有的帮教对象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心理得到了矫正,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社会责任感普遍提高,没有出现再次违法犯罪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专门批示:“请公诉厅总结重庆市院经验,建立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并制定规范性文件。”
沈义、黎琳:“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探索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机制”,载正义网www.jcrb.com/jcpd/jckx/201007/t20100706_382974.html。
庄晓晶、程晓璐:“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实证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2期。
沈义、刘谢蒲:“重庆合川:几部门共同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载正义网http://jc.jcrb.com/shownews.aspx?newsid=5620。
何淼玲、曹娴:“帮教犯罪嫌疑人,长沙县检察院全市首个‘吃螃蟹’”,载《湖南日报》2010年8月13日。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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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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