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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机制探索

  

  (二)适当扩大微罪不起诉和社区帮教的适用范围


  

  为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一直倾向于严格控制微罪不起诉的适用,设置了复杂的审批程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微罪不起诉的适用。检察机关一定要摒弃重刑主义和起诉优先观念,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充分发挥微罪不起诉在减少控辩双方讼累、提高诉讼效率、及早恢复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在扩大适用微罪不起诉的同时,也要扩大社区帮教的适用范围。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帮教当然有着更重要的意义,但社区帮教的适用对象不宜限定过严,只要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良好的帮教条件,无论未成年还是成年人,无论是微罪不起诉人还是附条件不起诉人,都应当实行社区帮教。


  

  (三)建立社区帮教体系


  

  检察机关在社区帮教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其既是帮教主体之一,又在整个帮教活动中发挥组织、指导、协调、推动作用。但检察机关毕竟人力、职能有限,必须整合广泛社会力量的参与,建立帮教体系,才能推动帮教活动的系统运转。首先,为了调动综治部门和相关社区力量的积极性,应当将社区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综治办,特别是乡镇(街道)综治办,要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责任。其次,被不起诉人所在家庭、学校、社区(村居)、单位、相关企业应当承担具体的帮教工作。


  

  以检察机关作为帮教主体只是权宜之计。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关注青少年的团体,如重庆的关爱基地、南京的诚爱基地、北京的青苹果之家。[14]虽然与西方发达的社会团体相比,我国的此类团体在数目、规模、功能上相去甚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团体将大量涌现,待条件成熟后,可交由这些团体系统组织策划考察帮教工作。一方面可以解决检察机关人手不足、帮教主体不专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解决外地人、无业人员的帮教问题。


  

  (四)规范社区帮教程序


  

  综合各地开展社区帮教的经验,应从以下方面规范帮教程序:


  

  1.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对需要进行社区帮教的被不起诉人,应于三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综治办。


  

  2.乡镇(街道)综治办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具体负责帮教的学校、单位、社区(村居)、企业,并与其签订帮教协议。帮教协议应当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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