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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机制探索

  

  (一)在法律上明确社区帮教活动的性质


  

  如前文所述,帮教活动主要有两种定位:社区矫正和社区帮教,但将被不起诉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显然不妥。尽管大部分国家在最广义的概念上使用社区矫正这一称谓,将社区矫正笼统地称为社区或者社会处遇措施,包括一切在社区环境中对犯罪人(包括审前和审后甚至是已释放人员)所进行的矫正工作与措施,但在我国社区矫正仅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12]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员。”司法部在关于该《通知》的答复中指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五种人员,“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不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由于被不起诉人未依法判决,不起诉决定并非刑罚,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有违法之嫌,定位于社区帮教更为合理。


  

  微罪被不起诉人员社区帮教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后,将符合条件的被不起诉人置于社区内,在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学校、家庭等单位和组织的协助下,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不起诉人采取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和劳动服务等教育、挽救措施,并为其就学、就业、生活提供一定的帮助,促使其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并预防再次违法犯罪的帮教活动。其着力点在于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挽救,在性质上与社区矫正有明显不同。首先,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办公室(一般设在司法局、所)执行的;社区帮教一般是由社区各界力量整体来执行,民间的色彩更浓。[13]其次,社区矫正措施是法定的,有些措施要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帮教重在帮助、教育,其方式方法灵活多样,但不能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不起诉人的人身自由。第三,社区矫正是强制性的;社区帮教是协商性的,帮教协议的签订必须征得被不起诉人的同意。同时,应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契机,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根据被不起诉人的犯罪原因、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实施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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