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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机制探索

  

  (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00年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提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追求刑事司法专业人员之外的更为广泛的人员的参与,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增强被害人与社区其他人的作用,修复犯罪造成的损害;当加害人被视为可恢复的主体时,恢复性司法并不过多依赖于惩罚来达到此目标;恢复性司法强调和解以及加害人重新融入社区的需要。”[11]建立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机制,有利于逐步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实现刑事犯罪的非刑罚化。可以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特别是在处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邻里关系、社会关系,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


  

  尽管微罪被不起诉人帮教工作给检察机关和社区人员增加了工作量,但从长远考虑,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首先,随着帮教机制的完善,检察机关可以适当增加不起诉(包括微罪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比率,减少公诉环节和审判环节给诉讼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带来的讼累。其次,减少了刑罚执行给监管场所带来的压力,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给犯罪嫌疑人贴上罪犯的“标签”,防止在监管场所“交叉感染”的不良影响。第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通过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或者获得谅解,间接减少了诉讼双方涉法信访的可能。


  

  四、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机制的完善


  

  近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探索对微罪被不起诉人进行社区帮教。2010年底,重庆市委政法委下发《重庆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规划》,在省级政法机关首倡“建立微罪不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机制”,并作为全市政法机关重点工作之一。2011年初,市综治委下发了《关于对微罪不诉人员加强帮教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检察院也出台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微罪不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细则》,将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平台,逐步形成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家庭、学校、村居、相关企业等基层组织为帮教主体的工作模式,为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的完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获得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在总结重庆市和全国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促进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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