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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机制探索

  

  (三)纳入帮教的被不起诉人数偏少


  

  目前的帮教形式仍以检察机关“单兵作战”模式为主。不起诉案件本身审批程序就相对繁琐,往往要经过科(处)长审查、分管检察长的批准,甚至要提交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如果开展帮教工作,办案人员还要承担大量的案外工作: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还要进行一定期限的跟踪帮教。“在当前办案压力本身就很大的情况下,即便承办人秉承着追求公平正义的心,也可能因无力承担大量的调查、帮教工作,而不得不放弃教育、挽救,去选择最迅速便捷的起诉方式。”[10]以重庆市为例,微罪不诉人员的数量相对于案件总数本身仍然偏小,而纳入社区帮教的更少。201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普通刑事案件微罪不诉率为4.06%,纳入社区帮教仅占同期微罪不诉人员的33.4%。即使是未成年被不起诉人,也未能全部纳入帮教工作。


  

  (四)社区帮教条件等案外因素往往决定着微罪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和被害人和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是否有利于不起诉工作机制创新等越来越多的案外因素逐渐成为办案人员提请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不起诉的作出。在犯罪情节类似的情况下,城镇未成年嫌疑人比农民出身的未成年嫌疑人,本地人比外地人,在校学生比务工或无业人员更多的适用不起诉帮教机制。这些案外因素主宰着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无形中为微罪不起诉增加了限制条件,同时剥夺了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外地人、非在校生微罪不起诉的正当权利,使微罪不起诉社区帮教机制带上贫富差异、地域差异、身份差异的烙印。


  

  三、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机制的价值分析


  

  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着重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刑罚轻缓化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要求。尽管其在学理上和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但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下,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积极的社会意义。


  

  (一)有利于教育、挽救被不起诉人,预防和减少犯罪


  

  微罪被不起诉人实施的都是轻微刑事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易于通过帮教活动促使其接受改造;另一方面,被不起诉人曾在一定罪过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如果不起诉后放任自流,有可能重新犯罪,影响不起诉的社会效果。建立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机制,在深入剖析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感化,可以促使其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真正悔过自新。同时,通过帮教机制的建立,借助被不起诉人所在家庭、学校、单位、社区(村居)、企业等各种社会力量,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可以消除诉讼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促使其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如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徐某盗窃案,徐某为高三学生,因临时起意盗走同学寝室中价值32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鉴于徐某能够主动退还赃物并认错,某区检察院对其做出微罪不起诉决定,并与其学校一起开展帮教,后徐某顺利考上重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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