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帮教活动的对象
在帮教活动的探索初期,主要的帮教对象为被作出微罪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随着帮教活动的深入开展,帮教对象逐渐扩展到所有的微罪被不起诉人。如重庆的北碚区、石柱县,四川省三台县、浙江省余姚市等全国大部分地区都采用这一方式。
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2008年下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要求,北京、重庆、浙江、江苏、四川、山东、福建、陕西等省市的检察机关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对于微罪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更加严重,其所附条件也以拟不起诉人悔过自新为前提,有一定的考察期限,对其进行帮教更有必要。因此,各地在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往往将其与社区帮教相结合,帮教对象得以进一步扩展到附条件不起诉人。如长沙市及其下辖的基层检察院大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机关、学校、当地公安机关及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机构成立帮教小组,对不起诉人进行思想、心理等方面的帮教。[6]
二、开展微罪被不起诉人帮教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微罪被不起诉人帮教活动在全国“遍地开花”,但由于存在立法上的障碍和现实的困难,其在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全面适用,更多的是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亮点”。
(一)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
首先,尽管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不起诉人帮教工作做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7]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自行制定的内部文件或者会签文件对帮教工作进行了规范,但缺乏法律支持,检察机关帮教措施的合法性也遭到质疑。因为许多帮教措施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应当得到法律授权才可以实施。其次,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由于尚无明确规定,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在很大争议,实务部门在作附条件不起诉时难免畏手畏脚,影响该制度的探索与完善,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附条件不起诉人帮教工作的开展。[8]
(二)缺乏专门的帮教组织
如何整合社会力量仍然是制约帮教工作开展的瓶颈。实践中,帮教工作多为检察机关牵头,通过协议形式联合学校、社区、司法所等共同进行。这种临时性、松散性的帮教组织形式,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帮教效果和工作效率。另外,帮教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帮教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改造被不起诉人,需要全面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同时要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而现在的帮教人员尚难达到这一要求。[9]最后,帮教手段陈旧、单一。现有的帮教措施,主要仍停留在以说教为主的思想教育阶段,其他社区服务措施也千篇一律,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微罪不诉人员就业、就学、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的解决,协调难度大,帮扶力度不够。在帮教形式的多样化、帮教效果评估的科学性上,难以充分满足帮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