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定位于社区帮教,借助社区各力量,针对被不起诉人的个人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如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检察院与有关社区机关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微罪不起诉社区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微罪不诉人员置于社区内,在社区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心理疏导、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防止被不起诉人再次违法犯罪;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协助解决被不起诉人的就学、就业等问题,促使被不起诉人顺利融入正常社会。[3]北京市海淀区重视未成年人不起诉后的帮教工作,通过邀请专家讲座、开办“家长课堂”,真正让孩子提高法律意识,让家长重视法制教育,防止再犯,重塑未来。[4]
当然,许多地方在帮教名称上仍然借用“社区矫正”,但也充分认识到对被不起诉人的帮教与作为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的不同,在具体的帮教措施上体现了二者的区别。
(二)关于帮教活动的主体
由于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人员对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和可塑性最了解,因此,检察机关在帮教活动中当然起主导作用。但帮教活动仅仅依靠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显然是不够的。各地都注重发挥社区、司法局(所)、学校、教委、妇联、团委、企业等单位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为帮教对象的就学、就业、教育挽救提供帮助,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从各机关在帮教活动中发挥作用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其一,检察院作为帮教主体。在帮教活动的探索初期,检察院作为主要倡导者,基本包揽了所有的帮教活动。如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从不起诉决定的做出,到帮教活动的组织、家(校)访、回访考察等,整个帮教活动都是在检察机关主导和组织下进行的。[5]这种帮教方式大大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阻碍了被不起诉人帮教活动的广泛开展。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帮教手段有限,其效果并不理想。
其二,司法局(所)作为帮教主体。这是全国适用比较普遍的帮教方式。被不起诉人的帮教工作由检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被不起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所)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日常矫正、帮教工作。这种方式依托司法局下辖的社区矫正办公室本身的帮教职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机构设置齐全的优势,弥补了检察机关人力不足和触角延伸不足的缺撼。但司法局(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帮教对象在帮教手段上往往难以区分,容易给被不起诉人贴上“罪犯”的标签。
其三,以社区为单位,充分调动社区力量实施帮教。这是重庆探索较为成熟的模式。如渝北区、沙坪坝区检察院与相关社区、企业签署帮教协议、建立帮教基地,逐步在各社区设立社区帮教办公室,由检察院和社区相关人员组成,充分发挥社区各机关、团体、学校、家庭、企业的作用,建立完整的社区帮教体系。渝北区综治委下发了《关于对微罪不诉未成年人开展社区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帮教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明确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所属各村民、居民委员会成立微罪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帮教工作。并对各综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