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机制探索
盛宏文
【摘要】适当扩大微罪不起诉的适用、推行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机制是惩罚性司法理念向恢复性司法理念转变的生动实践,有利于教育挽救被不起诉人,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在全国检察机关探索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社区帮教活动的性质,适当扩大社区帮教适用对象的范围;整合社区各界力量,形成帮教合力;规范帮教程序,完善帮教措施。
【关键词】微罪不起诉;社区帮教;恢复性司法
【全文】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微罪不起诉的比例明显增加。[1]此举对于消除社会对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仅仅停留在对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环节,对于决定不起诉后,如何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帮助教育,促进其改过自新;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如何整合社区力量,建立系统的帮教工作体系,还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论证。笔者试在总结全国检察机关探索微罪被不起诉人帮教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帮教工作机制提出初步方案。
一、检察机关开展微罪被不起诉人帮教工作的实践探索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教育力度,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社会力量(包括社区机关、综治办、学校、家庭、企事业等单位和组织)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微罪被不起诉人帮教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各地对帮教活动的性质、帮教主体的责任、帮教对象的范围、帮教措施的运用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其主要表现在:
(一)关于帮教活动的性质
目前主要有两种定位:
第一种定位于社区矫正,按照刑罚执行的方式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帮教。如四川省三台县检察院、重庆市綦江县检察院分别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将微罪不起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实施办法》,将被不起诉人的帮教活动纳入社区矫正范畴,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不起诉人进行社会改造。重庆市忠县司法局与县检察院联合制订了《关于拟微罪不起诉人员接受社区矫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拟微罪不起诉人(即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接受社区矫治期限内,应当每日记载自己的行动情况;每周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教育;每月参加一次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参加一次公益劳动,向社区矫正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