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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症结所在与根本出路

  

  (二)外出务工是基于生存压力的不得已之选择


  

  父母监护责任的缺失是导致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但是,我们能否就此对父母提出严厉指责甚至要课以法律责任促使其履行责任呢?对此,只有在了解中国当前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合理的回答。“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此,对犯罪的社会解释不能离开社会转型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4]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人深刻地、全方位的转型,传统的社会控制体系逐渐被打破,以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经济迅猛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工成为这一时期特有的一个社会群体,而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中国一直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一方面是城市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却是农村地区贫困状况的延续,而城市的发展正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就吸引了广大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以重庆市酉阳县为例,截至2010年末,该县有136个贫困村,占行政村总数的一半左右,登记在册的贫困人口11.9万人,约占全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1/10。在当前中国社会物价持续增长的大背景下,通过农村的现有资源和农业生产是很难脱贫致富的,因此外出务工就成为广大农村劳动力的首要选择。不难发现,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外出务工其实质是为了逃脱农村地区的贫困,是迫于现实的生存压力而作出的不得已之选择。因此,我们不能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提出严厉的指责,因为生存权是宪法所保护的最基本人权之一,如果连生存权都难以保证,又谈何更高的法律责任要求?


  

  (三)父母难以同时担当抚养和教育的双重责任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面,对子女的教育被视为父母的应尽职责,正所谓“子不教,父之过”,对于留守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事实,其父母自然是难辞其咎。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仅需要其父母承担抚养义务,更需要其父母承担教育职责。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而事实上这样的法定职责要求显然很难实现。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一项相当艰难的任务,即使是青少年问题专家,也很难提出科学合理且富于操作性的建议,因为“没有任何专家敢于声称,自己是最了解青少年心灵和精神的权威。青少年问题有多么复杂就有多么单纯,有多么令人向往就有多么让人担忧”[5]。就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而言,他们的文化水平一般比较低,是很难认识到未成年人教育中的诸多复杂问题的。有学者认为,“重视情感交流和孩子心理素质的培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6],对于理论上提出的这一建议,其理论上的科学性毋庸置疑,但是诸如“情感交流”、“心理素质”培养这些专业性问题,即使是专业人士尚且难以承担,又怎么能够奢望作为农民的留守未成年人之父母承担?而更为重要的原因却在于,面对生存的压力,农民外出务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是远在千里之外务工的父母很难在履行抚养义务的同时做好对子女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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