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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十一场

  

  邓子滨研究员开门见山地指出,所谓形式刑法观并不存在,只不过用以与实质刑法观相对应的指称而存在。为了明确批判的对象,邓研究员归纳了实质刑法观的三个基本主张:其一,承认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其二,以目的解释为基本解释方法;其三,强调犯罪本质对认定犯罪的作用,充分运用社会危害性及法益侵害性的概念。基于此,邓研究员提出了三大批判:一,实质刑法的倾向是纵容权力,权力天生青睐实质刑法,依此便可实现化解法律的目的,权力进而无所规限。二,实质刑法是社会危害性刑法,社会危害性是泛政治概念、生活概念,与法律概念的性质相去甚远。晚近以来,社会危害性通过法益侵害重新包装,以期获得刑法概念的属性。然而,被长期浸淫社会危害性思维重新包装的法益侵害性能否开出法治的果实,是很值得怀疑的。三,实质刑法的弊害是动摇罪刑法定,凡事必有例外的实质刑法观,恰恰为喜爱例外的权力开了一道口子,这在崇尚权力的国度里,尤为引人注目。进而,邓研究员强调当下中国需要的是强化规则意识,形成形式上的法律共识,用以摆脱千百年中国文化中的以实质化解形式,崇尚贤人政治的阴影。邓研究员通过“合理利用交通规则实现不法目的的碰瓷案”来对比分析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主张法官应当逐句适用法律,严格遵循法律。因此,从形式解释论的立场上看,“行为本身合法,何必揭开行为人的内心”?最后,邓子滨研究员简要地回应了劳东燕博士与张明楷教授对形式解释论的反驳。
  


  

  在主点评阶段,周详副教授基于反思实质解释,向形式解释靠近的立场上,通过例说,检讨实质刑法观可能导致的“法律是法官手中的海绵”的情形。冯军教授则质疑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作为中国学派之争的合理性,强调二者可能并不存在所谓的泾渭分明之处,单纯地形式解释不可能,而依赖目的解释论也并不意味着超越语词的边界。曲新久教授则认为,不同的文化,将会有不同的理解。刑法解释学实际上是刑法肩负了厘定文化差异的重任,这本身可能是刑法学一门学科难以承受的。而标签化地将形式解释论等同于现代法治,而实质解释论等同于纳粹之治,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当然,如何控制国家权力,防止其滥用,则是法学永恒的主题。周光权教授则认为实质主义并不一定纵容权力,相反,可能限制权力的滥用。将法益侵害性来替代社会危害性,并不存在法教义学上的问题,相反,是理论精细化的表现。此外,针对邓研究员所谓“实质解释导致权力者掌握话语权”的担忧,周教授认为通过现代刑事诉讼的架构,这样的担忧显得杞人忧天。劳东燕博士则仔细地梳理了两种解释论的基础概念与八大分歧,认为形式与实质的排列位序、是否作不利的扩大解释均非二者核心差异,强调二者的分歧实质上是对现阶段中国法治任务的理解不同所致,即是优先控制国家权的恣意还是优先遏制现代风险的侵扰的问题。劳博士认为回归古典并不可靠,确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化解两种解释论争议的良方。最后,陈兴良教授作总结性点评,认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本来就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争论,形式解释论并非不要实质解释论,而是强调形式解释对于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作用:确定规范的至高无上,实现法治的初始。陈教授从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关系、可罚必要性与可能语义的关系、对罪刑法定的理解这三个方面进行点评,认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形式优先还是实质优先。形式解释论坚持形式先于实质,使得实质解释只有出罪功能而非入罪功能。以可罚的必要性为目的导向,会导致语义本来的含义被无限发掘,出现处罚的扩张。从罪刑法定的含义上看,“法”仅仅只是“形式上的规定”,绝不可能有所谓“实质的规定”,这是刑法学人与普罗大众在思维方式上的截然不同之处。整个论坛在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出来的氛围下,持续了3个多小时,在21点45分左右,本次论坛圆满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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