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对案情的知悉权
律师对案件情况的知悉程度决定了其向当事人提出咨询和建议的准确性和完整程度,是当事人获得有效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同时,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拘留的情况也有助于对侦查机关的拘留活动进行全方面的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被拘留人的各项基本权利。通常,除与当事人会见之外,律师了解案情的方式主要包括向侦查机关进行询问和获得告知以及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法国在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增设了司法警官对律师的信息告知义务,但告知的内容仅限于侦查所针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该犯罪行为被推测发生的日期。相比之下,本次改革在律师的阅卷权方面则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新刑事诉讼法第63 -4-1条规定,为了确认适用拘留和被拘留人相关权利的告知情况,律师可以请求查阅根据第63-1条最后一段规定所制作的笔录、根据第63 -3条规定所制作的医疗诊断证明以及对被拘留人的询问笔录。据此,律师不但可以有效地监督侦查机关对被拘留人各项权利及人身健康的保障程度,而且可以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之前全面了解被拘留人已经向侦查机关交代的情况,从而有助于提高其与被拘留人会见的效率。
不过,为了防止部分律师通过行使知悉权来干扰正常的侦查工作,新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继续保留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即“在不损害辩护权行使的前提下,律师在拘留期间不能向任何人透露案件的有关情况、其与被帮助人之间的谈话内容、其通过查阅笔录以及参加询问和对质所收集到的任何信息”,另一方面对律师的知悉权仍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阅卷的内容范围上,仍然只限于与被拘留人有关的材料,而不包括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证据。从阅卷方式上,律师在查阅各项材料时不能将其带走或复制,而只能进行摘录。此外,当共和国检察官或自由与羁押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4-2条第四、第五段的规定授权推迟律师在被拘留人接受询问或对质时的在场权时,其同样还可以在这两段规定的条件下并遵循其规定的程序决定律师在同样的期限内不能查阅被拘留人的询问笔录。
(五)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在法国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在拘留阶段权利受到影响的主要是被拘留人,因此法律也主要关注于对被拘留人权利的保护,并通过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权来实现其他的相关权利。不过,一旦被害人也被侦查机关要求介入到拘留阶段来协助工作,其自身的权利也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并同样需要专业律师来帮助其维护相关的权利。本次法国拘留制度改革的另一巨大进步就是同时兼顾了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问题,避免其因为配合国家进行追诉活动而受到二次伤害,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全新的第63-4-5条,规定如果被害人与被拘留人进行对质,其同样可以要求由一名其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选定的或者根据其要求,由律师公会会长指定的律师进行帮助,被害人在对质开始之前应当被告知此项权利。从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范围上来看,被害人基本上享有与被拘留人相对应的权利,被害人的律师可以要求查阅其所帮助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并可以在被害人质证期间在场和发问,其适用程序和适用条件基本上与对被拘留人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