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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拘留制度改革最新动态

  

  (三)在接受询问和对质时有律师在场的权利


  

  相比于与律师会见的权利,本权利在预防、监督和抵抗侦查机关的不法询问,确保被拘留人供述的自愿性方面具有更加明显的效果,对被拘留人来讲具有更加重要的人权保障意义。本次法国拘留制度改革的另外一个标志性突破就是增加了被拘留人在接受询问和对质时可以要求有律师在场的权利,同时律师也可以对询问和对质的情况进行记录。除非询问的内容只涉及身份等基本信息,否则如果被拘留人提出要求有一名律师在场,则侦查机关在完成刑事诉讼法第63-3-1条规定所要求的向有关主体送达通知后的两个小时之内,在没有被拘留人选择的或依职权被指定的律师在场之情形下不得开始第一次询问。如果律师在通知送达后两个小时的期限经过后才出现在已经进行的询问或者对质过程中,被拘留人可以要求停止询问或对质,以使其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第63 -4条规定的情形下与他的律师进行交谈。如果被拘留人没有要求与其律师进行交谈,律师可以自其到达司法警察办公地点时起进人正在进行的询问或对质的现场。除此之外,本次改革所增加的律师在场权不仅仅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消极监督,还特别允许在场的律师可以主动进行实质性的介入。在每一次其在场的询问或对质结束之后,律师都可以提问。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只能在这些问题具有阻碍侦查顺利进行的性质时才可以拒绝回答这些问题,但对这些问题的拒绝必须要被记载在笔录当中。在每一次与被拘留人的交谈以及其所参加的询问或对质结束之后,律师都可以提交书面观察报告,其中可以记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4-3条第2段规定在询问或对质结束之后提出,但被侦查人员拒绝回答的问题。这些问题将被附加到诉讼程序当中,律师也可以将这份观察报告或其复印件在拘留期间提交给共和国检察官。


  

  不过,为了平衡追诉机关在迅速侦破案件方面所具有的正当利益,本次改革对于该权利的行使同样规定了各种例外情况。首先,当基于侦查的需要而必须对一个人进行询问时,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基于司法警官的请求,通过书面附理由决定的形式授权询问立即开始,而无需等待送达通知后两个小时的期限届满。其次,在例外的情形下,为了保证涉及收集或保存证据的紧迫侦查行为的顺利进行,或为了阻止针对他人的紧迫伤害,共和国检察官或自由与羁押法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4-2条第5段所规定的区别标准,基于司法警官的请求通过书面附理由决定的形式授权推迟律师介入正在进行当中的询问或对质,只要这样做看起来是案件中的特定侦查情况所产生的紧迫原因所必须的。不过,共和国检察官只能将律师到场推迟至多12个小时。如果被拘留人涉及的是一项重罪或可能受到5年以上监禁处罚的轻罪,则自由与羁押法官可以基于共和国检察官的请求授权将律师到场的时间推迟至24小时。共和国检察官和自由与羁押法官的授权应当是书面并附理由的,而且必须说明构成本案的具体因素和情形是如何满足本条上一段所规定之条件的。最后,对被拘留人的询问和对质在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的指挥下进行,并可以在遇到困难的任何时候决定停止询问和对质,并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共和国检察官,并由后者在适当的情况下告知律师公会主席指定另外一名律师。总体来看,虽然这些例外满足了特定情况下及时侦查的需要,但是却将适用例外规定的权限严格限制在具有司法官身份的共和国检察官和自由与羁押法官身上,满足了正当程序原则下的司法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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