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新规定在确定律师的方式上显得更加多样化和灵活性。一方面,鉴于团伙类犯罪中对律师数量的较大需求,因此当因为有多人被拘留,而且因需要同时被询问而要求有多名律师时,共和国检察官同样可以依职权或经司法警官、司法警察要求后提请律师公会会长指定多名律师,从而有助于加快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速度。另一方面,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况,新规定允许自由与羁押法官根据受司法警官请求的共和国检察官或预审法官(如果拘留是发生在预审期间)的启动决定由律师公会会长从常住律师名单中指定的一名律师来对被拘留人进行帮助,而该常住律师名单则由全国律师委员会办公厅(le bureau du Conseil national des barreaux)根据每个律师秩序委员会的提议来确定的。该规定实际上剥夺了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被拘留人自己选择律师的权利,但考虑到恐怖主义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其巨大,并且由恐怖主义分子自由选择的律师很可能是其帮凶,因此对其自由选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似乎也在可以被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过,此类案件中律师的确定程序显然更为严格,最终能否启动该程序取决于处于中立地位,并且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任务的自由与羁押法官,而非承担侦查任务的司法警察,因此可以相信其对被拘留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影响将会非常小。
总之,新规定对被拘留人聘请律师和司法机关指定律师这两方面的权利范围都有所扩大,基本上同时满足了提高对被拘留人的权利保障程度和对犯罪的打击效率这一双重目标。虽然也在极少数类型的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权利进行了部分压缩,但同时规定了比较详尽的限制条件和严格的程序,大大降低了侦查机关过度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二)与律师会见的权利
通过与律师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咨询来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帮助,进而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作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是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核心价值。不过,除了对法条的表述形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之外,本次法国拘留制度改革并没有在被拘留人的律师会见权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根据新的规定,被指定的律师可以在确保交谈秘密性的前提下同被拘留人进行交谈,交谈的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当拘留需要延长时,被拘留人可以在延长期限的一开始要求重新与一名律师进行交谈,其交谈的情形和交谈的时间适用与此前会见相同的规定。由于被拘留人每次与律师的交谈时间仍然被严格控制在30分钟之内,双方之间的交流范围和深入程度都很有限,被拘留人很难从律师那里获得全面、深刻而有价值的建议,因此这种会见一直被法国律师们戏称为“礼节性的拜访(visite de courtoisie)”。[11]虽然在2010年1月28日,巴黎的轻罪法庭曾经因此对5个拘留宣布违法,并在判决中指出:“这种30分钟的会见明显不符合欧洲人权法上的要求。律师根本无法完成其正当职业范围内的任务,而这些任务中的一些已经在欧洲人权法院的最近判决中被明确指出。这种虚弱的旁观者任务甚至比仅仅侵犯人身自由的拘留本身更加具有损害性,如果考虑到当前会见的实质性情况和会见的频率,则只能使情况变得更加糟糕”。[12]不过,由于法国宪法委员会在此后的裁决[13]中对这一问题的表态比较模糊,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该权利的规定虽然在形式上有所改动,但在内容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其原因有可能是本次改革新增加了重要的被拘留人接受询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律师会见在对被拘留人的心理援助和人权保障方面的意义似乎有所下降。
此外,由于法国宪法委员会在2010年7月30日作出的no 2010-14/22 QPC号裁决中明确拒绝对第706-73条和第63-4条第7段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因此本次改革并没有废除允许在一些特殊类型犯罪案件中推迟律师介入时间的例外性规定,即“当一个人因为涉及第706 - 73条规定的犯罪行为[14]而被拘留,则为了确保证据的收集、保存,或为了阻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可以基于侦查或预审中特殊情况产生的紧迫原因而将律师的介入最长推迟48小时。如果涉及到第706-73条第(3)或第(11)项所提及的犯罪行为,则律师的介入时间可以最长推迟72小时。如果要将律师介入的时间一直推迟到24小时的结束时,则应由共和国检察官依职权或基于司法警官的提请来决定。在符合第706-88条第6段所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对律师介入时间的推迟超过24小时的决定应由自由与羁押法官在共和国检察官的请求下裁决。当拘留发生在委托调查(une commission roga-toire)期间,则推迟律师介入由预审法官来决定。在任何情况下,由司法官作出的书面附理由决定都应当明确推迟律师介入的具体时限”。不过,相比于此前的规定,新规定对推迟律师介入的适用理由、程序和决定主体等内容规定得更加明确和具体,强化了对适用这一例外性条款的监督和制约,并没有完全忽略对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