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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拘留制度改革最新动态

  

  第二,新的规定重新确认了侦查人员需向被拘留人告知沉默权的义务,这在形式上已经非常接近于美国的“米兰达警告”,尤其对那些因身体缺陷、教育文化水平较低或者是外国人而对法国的法律不甚了解的特定群体而言,侦查机关所做的沉默权告知会大大避免他们在非自愿、非明知和非明智的情形下进行仓促陈述的可能性。


  

  三、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内容被极大扩充


  

  通常认为,律师帮助权被认为是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能够得到充分行使的重要保障。从形式上看,获得律师帮助权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从其律师处获得支持与援助的权利,在内容上大体包括在拘留后聘请或得到指派律师的权利、与律师当面进行交流与咨询的权利、以及在当事人接受询问时有律师在场的权利等方面。从实质上看,律师对当事人的有效帮助是建立在其对案件事实能够有充分了解,并且能够对诉讼进程产生一定影响的基础之上,因此律师本身对案件情况的知悉权以及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应当也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范围之内。本次法国拘留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就是极大地扩展了拘留期间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范围,并且在《2011年4月14日关于拘留的第2011-392号法律》的第1条中就要求在刑事诉讼法预备条款的第Ⅲ部分补充规定:“在涉及重罪和轻罪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仅仅根据其在无法与律师进行交流并且无法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形下所做的供述被认定有罪”,从而使该权利对整个刑事诉讼的结果具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影响力。此外,改革几乎在每项具体律师帮助权的保护程度上都有所提高,令律师在拘留期间的介入程度变得更加深入,保证了其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更加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效果。


  

  (一)聘请律师的权利


  

  改革之前,如果被拘留人是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则原则上应当由其本人自行聘请律师来获得帮助。只有在其无力聘请或不能及时与所聘请的律师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请求由本地律师公会会长指定一名律师为其提供协助。不过,对于被拘留人该以何种方式行使这一请求权,以及对该请求的具体处理程序却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为此,新刑事诉讼法特别增加了第63-3-1条,规定“被拘留人的这份请求应当通过任何可能的方式毫不迟延被告知给律师公会会长或者由律师公会会长依职权指派的值班律师。此外,律师同样可以被第63-2条第1段中所规定的某个或某些人[9]所指定,但这种指定应当得到被拘留人的确认。如果被指定的律师认为存在利益冲突,该律师应当要求指定其他的律师。当被指定的律师与司法警官或共和国检察官之间就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存在分歧时,司法警官或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提请律师公会会长来指定另外一名辩护人。”[10]鉴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外出去自由挑选和聘请律师,新规定首先将可以确定律师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被拘留人的亲属、财产管理人、监护人、雇主或所属国领事,从而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其次,新规定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完成被拘留人获取律师的请求。自此以后,侦查机关以没有律师可以通知或被确定的律师无法到场为由变相剥夺被拘留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同时侦查机关在等待律师到来之前停止询问的时间也可以被大大减少,从而提高侦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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