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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拘留制度改革最新动态

  

  二、扩大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的范围


  

  众所周知,了解一项权利是行使该权利的前提。在本次改革之前,虽然法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享有通知亲友、接受医生身体检查、律师会见、保持沉默、保证形体、精神的完整以及人身尊严不受损害和在拘留结束后了解程序后续结果等方面的多项权利,但对于大多数普通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并非都能够完整了解以上所有的权利以及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这无疑会妨碍他们对这些权利行使的效果。不过,赋予犯罪嫌疑人某些权利是否也意味着必须给侦查机关施加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的义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尤其在对律师帮助权和沉默权的告知方面,侦查机关往往还拥有比较过硬的反对理由:一方面,基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是追诉过程中平等对抗的“竞争者”,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主动告诉对手可以用来反对自己的“武器装备”;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侦查机关主动告知的后果很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滥用被告知的权利,从而妨碍侦查机关进一步获取口供及其他相关证据,最终影响国家对各类犯罪的追诉和打击效果。因此,法国在是否应当规定沉默权的告知这一问题上也曾出现过摇摆。虽然早在2000年6月15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63-1条第1款中就规定了“被拘留人应当立即被告知,其可以选择作出供述、回答向其提出的问题或保持沉默”,但在2003年3月18日的法律中又废除了这项告知。[7]本次法国拘留制度改革的标志性突破之一就是重新规定了侦查人员对被拘留人的告知内容和告知方式:“被拘留人应当立刻得到由一名司法警官或一名受司法警官监督的司法警员以一种其能听懂的语言,或者在必要时采用固定格式告知书(formulaires ecrits)方式进行的关于以下内容的告知:(1)其被拘留的地点,这一措施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这一措施的情形;(2)其被怀疑已经或试图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该犯罪行为被推测发生的日期;(3)其享有:—依照第63-2条的规定,要求通知其亲属和雇主的权利;—根据第63-3条的规定,由医生进行身体检查的权利;—根据第63-3-1至第63-4-3条的规定,获得一名律师帮助的权利;—在询问过程中,即便其拒绝透露身份,但仍可以进行供述、回答对其提出的问题或者继续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其耳聋,并且既不能读也不能写,则其应当得到一名手语译员,或任何一名能够掌握某种能够与其进行交流的语言或方法之人的帮助。其还可以利用任何能够帮助与失聪者进行交流的技术措施。如果其不懂法语,他的权利应当通过一名翻译获得告知,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其送达一份固定格式的告知书来保证其能够立即了解这些权利。在适用本条规定时所提及的权利告知情况应当被记载在拘留过程的笔录当中,并且应当由被拘留人签名。如果其拒绝签名,应当注明此情况。”与过去相比,新的规定除了在形式上显得更为严谨和细致之外,其核心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根据此前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侦查机关在适用拘留之后只需立即告知被拘留人受调查之犯罪的性质,且内容只限于被指控之犯罪的司法定性,而非所具体涉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侦查人员在拘留期间又发现被拘留人涉嫌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但这些犯罪行为并不足以适用新的拘留措施,则无须就这些犯罪履行告知义务。[8]根据新的规定,侦查机关不但要告知被拘留人犯罪的定性,而且还要向其告知该犯罪行为被推测发生的时间,即该人被实施拘留的事实依据(qualification des faits)。如果此后共和国检察官对拘留的事实依据进行了修改,则侦查人员还必须将新的事实依据立刻告知被拘留人。对于被拘留人而言,了解被指控犯罪所依据的事实远比仅仅了解所涉嫌的罪名更有实际意义,从而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准备自己的辩护策略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回答询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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