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拘留制度改革最新动态
俞亮
【关键词】法国;拘留制度
【全文】
受拘留数量连年持续攀升所引发社会争议之巨大影响,法国自2009年下半年就开始推进关于拘留制度的改革。2010年7月30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其作出的no 2010 -14/22 QPC号裁决中正式宣布“该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无律师在场情况下对一个人的传唤询问audition)、第63条(拘留的原则和程序)、第63-1条(权利的告知)、第63 -4条的前六段(对律师会见时间的限制:最多30分钟,不得介入诉讼)和第77条(将拘留适用于司法警察的初步侦查阶段)与宪法相冲突”,但同时宣布允许这些规定的效力持续到2011年6月30日,以便由立法机关在此之前完成法律的修改工作。2010年10月14日,欧洲人权法院在AFFAIRE BRUSCO c. FRANCE一案中再次裁定法国败诉,并且认为“自拘留开始时起,任何人都应当被确保拥有一整套进行辩护的权利,尤其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在接受询问(interrogatoires)的过程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1] 2010年10月19日,法国最高法院在一天之内先后通过no 5700(10-82.306)和no 5701(10-85.051)两个判决宣布任何关于限制律师在拘留期间在场的规定都不符合欧洲法的要求,其中也包括例外性的规定,如涉及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毒品犯罪方面的特别制度。2011年4月14日,法国总统萨科齐签署了关于拘留的第2011-392号法律(LOI no 2011- 392 du 14 avril 2011 relative a la garde a vue),同时规定该法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不过,2011年4月15日,最高法院以全席裁决的方式作出了四个裁判,明确要求自拘留开始的第一个小时就必须有律师介人,同时宣布任何与此相冲突的规定都无效,媒体由此认为最高法院实际上是要求新法从当日立刻开始生效。2011年7月6日,在新法生效后的第五天,法国总理佛朗索瓦·菲永又签署了关于在拘留及海关扣留期间律师介入援助的法令(Decret no 2011-810 du 6 juillet 2011 relatif a I ''aide a 1 intervention de 1''avocat aucours de la garde a vue et de la retenue douaniere ),该法令修改了由国家负担的支付给被依职权指定律师报酬的比例,同时还规定了向律师协会发放一笔津贴来承担全部或部分用于维护一个长期的、具有实质意义的组织机构所需之费用。虽然法国律师工会此后对新法的合宪性问题向法国宪法委员会提出了进行审查的请求,但宪法委员会在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裁决(Decision no 2011-191/194/195/196/197 QPC)中驳回了律师对新法的质疑,自此法国本次拘留制度改革在立法方面的工作基本完成。
总体来看,本次改革无论从涉及的范围还是变化的程度上来讲都是相当彻底和深刻的,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变动可以说是“颠覆性”的,甚至对整个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都具有指向意义。鉴于我国与法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传统和发展轨迹方面多有相似之处,而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也正处于进行重大历史性变革的关键时期,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向国内学界介绍法国拘留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从而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决策者最终作出正式抉择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严密界定拘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对任何国家的侦查机关来说,通过适用拘留来控制犯罪嫌疑人,并进而利用拘留给被追诉人造成的压力来获取其有关犯罪的供述无疑是一种相当高效的侦查手段。但与此同时,拘留这种强制措施包含着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其滥用的后果无疑会造成对人权的巨大侵犯。鉴于警察天然地具有适用拘留的倾向,因此只能通过立法上明确界定拘留的适用条件来对警察权力进行合理地约束。虽然2002年3月4日的Perben Ⅰ法律对法国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修改,将拘留的条件由“有证据可推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或试图实施某一犯罪”,改为“有一项或数项合理的理由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或试图实施某一犯罪”,但新的标准无疑是非常主观的,[2]如果不对“合理理由”进行明确界定,反而使侦查人员滥用拘留权变得更加容易,而这种担忧很快就被此后的司法实践所证明。自该法通过以后,法国的拘留数量近年来持续快速增长,截止2009年,拘留的数目已经达到了创纪录的792 093人。[3]而在该法通过之前的2001年,法国全年的拘留数量仅仅是336718人。[4]为此,本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严格限制拘留的适用条件,降低拘留的数量,[5]以加大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