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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法定:法治政府的最基本特征

  

  职权法定原则是法治政府的最基本特征,贯穿于依法行政进程的始终。贯彻这一基本准则,要注意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职权法定理念的教育,正确把握职权法定的本质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党校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按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超越用权的界限,按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按规定的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始终做到依法依规用权。”强化对公务员职权法定理念的教育,并使这种理念转化为依法行政的实践,才能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能力。要让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识到,政府权力的运行规则并非“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职权法定的本质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权力,都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定范围之内,依照法律规定实施。


  

  (二)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概括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广泛职权,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财政、民族、民政等方面;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也对行政主体作具体的授权。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全面履行职能,都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在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即使是从事公益事业、提供社会福利亦必须于法有据,坚持依法办事。


  

  (三)妥善处理职权法定与行政改革创新的关系


  

  法治政府的目的不仅在于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滥用,而且也在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要把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势在必行。行政改革的特点是“变”,变革原有体制、机制;职权法定的特点是“定”,一旦规定下来,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一体执行。妥善处理职权法定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法定原则,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搞改革,另一方面,又要大力推进改革并先行试点,不能以不完善的制度抵制改革。那种认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画地为牢”,会禁锢政府的开放思想与创造精神,从而影响地方发展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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