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法定:法治政府的最基本特征
任进
【关键词】职权;法治政府;基本特征
【全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个政党取得政权后,应当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这是党在夺取政权与执政时期的最大区别。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主体自觉运用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现政府的组织、职权、行为、程序和责任的法定化。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是推进依法行政要实现的目标。法治政府的最基本特征,就是政府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权力滥用。法治政府集效能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于一身,它不仅要求政府体现公平、正义、诚信,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受宪法、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任意扩张,而且要求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依法办成事、办好事。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合法行政作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第一项基本要求,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在宪法和行政法的意义上,职权法定通常是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与行使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具体来说,首先,行政权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直接设定或依法授予。其次,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其职权,而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自始至终需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均不可为。在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大致包括抽象和具体两个方面,如制定行政规范(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是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既包括政府部门执行的部门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政府及政府部门共同行政行为的综合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政府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