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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视角下完善犯罪构成理论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种思想经过200多年历练,现在作为法律原则在宪法刑事诉讼法两个层面有所体现,例如,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任何人在其被宣告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从宪法的角度看,这是罪与非罪在人权保障上的第一防线。在刑事诉讼法层面,完善无罪推定原则要通过犯罪构成的思维对某一个具体的行为加以印证,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证据客观性、真实性体现在犯罪构成中,不仅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更需要依据刑事诉讼程序加以判断。以无罪推定原则确定一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范所规制的犯罪行为,解决了犯罪构成理论一个深层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试加论述: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有原则性立法。1997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是针对免予起诉的修改,但是明确了超越“罪”的防线必须是人民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个人诉讼权利缺乏立法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控诉犯罪有法律依据,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都有专门的机关实施,个人虽有涉嫌犯罪成为被告人时的辩护权,但无证实自身犯罪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人权保障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国家作为控诉机关指控任何人犯罪,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都处于无罪的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中应明确相对于控诉权和个人权利,做到诉讼权利与义务对等。在立法中明确公诉案件有罪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个人作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第三,有罪证明的证据必须到达确实、充分的程度。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判决都不能离开犯罪事实。但犯罪事实作为客观现实与判决依据的“事实”并不完全相同;据以作出刑事司法判决的事实都是有证据证明的(过去了的)事实,而且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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