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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视角下完善犯罪构成理论

  

  (一)犯罪构成理论在体系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犯罪构成体系作为一种对刑法解释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形成是需要逐步培养和训练的。我国目前的各类刑法教材中对犯罪构成体系有大篇幅的介绍,无论是历史沿革,还是要件构成分析,着重于行为的入罪。现在也有的观点指出犯罪构成体系有出罪的功能。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入罪的过程,还是一个出罪的过程?如果对犯罪构成体系有深入的认识,不难判断。犯罪构成体系的出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从刑事诉讼视角的程序保障出发,无罪推定原则核心是保障人权,但形式上是一种推定。第一,推定是一种假设。任何人在没有被检察官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并由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假设无罪,应视为在法律上居于无罪的地位,不能被当成罪犯来看待。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他应当拥有一系列旨在对抗国家追诉的诉讼特权和程序特权保障,如有权获得被控的罪名和理由、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第二,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假设。如果法官通过合法、正当的审判程序,认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因此作出被告人有罪的生效判决,那么针对该被告的无罪推定就被推翻,在法律地位上无罪的被告人就转化成罪犯。否则,无罪的“推定”将转化为无罪的“认定”,被告人即被释放。无罪推定所设定的仅仅是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第三,犯罪构成体系以罪刑法定为原则完善其理论框架。犯罪构成要有一套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刑事责任的评价对象应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通过对犯罪人的研究,考察其主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在罪行决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综合犯罪人的主观特殊情况,对刑事责任大小进行调整和修正。……刑事责任论的中心任务是归责,即在罪行确定后,国家考虑如何归属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归责也应当有自己的判断依据,即归责要素和归责体系。[17]以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归责要素的连接点,通过自身理论的假设,把诸如刑事归责能力、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犯罪人获得的社会评价等归责要素串联成一个体系,从而具备发挥整体优势的系统能力。


  

  (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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